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 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 4.案发后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5.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 |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 2.结案前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3.经营范围变更不属于许可类项目; 4.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当年9月30日前完成补报;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5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月;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 3.立案前企业使用的名称已变更与登记名称一致或者已停止使用;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6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履行赠送承诺,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二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8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9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0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3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发送广告不足500人次; 2.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在自媒体或自有平台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5 | 涉及专利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没有违反其他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6 |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7 | 未将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兽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8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19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保健食品广告已通过审查,仅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人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1 |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能够如实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4.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2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 2.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3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且未开展实际兑奖;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4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能证明已获驰名商标认定;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5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6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7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专利代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8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29 |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0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4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5 |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 2.未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6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7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全部产品已追回;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8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全部产品已追回;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39 |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公平秤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0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1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数量较少; 3.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2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数量较少; 3.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3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涉案交易金额 较小;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4 | 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现场计量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6 | 食品经营者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7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危害; 3.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
48 | 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 | 市场监管部门 | 1.违法主体为个人(个体工商户);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4.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 5.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行政约谈、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