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动态调整行政处罚 “三张清单”情况的公示
来源: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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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宣汉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完善“四张清单”的通知》(宣县府法组办〔2023〕3号)要求,为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宣汉县科学技术局完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统称“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宣汉县科技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

 

 

 

 

宣汉县科技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1)弄虚作假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占有他人科技成果、未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3)初次弄虚作假但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学习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

2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欺骗行为,尚未造成委托人损失的;(2)有证据证明其没有欺骗委托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3)初次欺骗委托人但及时改正欺骗行为,且造成委托人损失较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宣汉县科技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1)积极主动坦白其弄虚作假行为,主动申明放弃荣誉称号,上缴非法所得,并赔偿全部损失;(2)有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事实弄虚作假且主动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2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积极改正欺骗行为,挽回或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委托人书面谅解的;

(2)有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欺骗行为,且主动赔偿委托全部或部分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宣汉县科技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1)积极主动坦白其弄虚作假行为,主动申明放弃荣誉称号、上缴非法所得,并赔偿部分损失或取得书面谅解的;(2)有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事实弄虚作假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3)能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科技管理部门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积极改正欺骗行为,挽回或赔偿委托人部分损失,或者取得委托人书面谅解的;(2)有证据证明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欺骗行为,且未构成犯罪的;(3)能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助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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