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汉县天生镇中亿孕婴店未按规定
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镇中亿孕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5U4824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廖**;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零售;
联系电话:157606*****;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
2023年3月3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天生镇中亿孕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索取保存进货票据,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报县局领导于2023年3月3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天生镇中亿孕婴店属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11月26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5U4824H),经营者:廖**,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等零售。于2022年5月2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7220012169),有限期至2027年5月19日。
当事人购进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均是达州市达川区顺博孕婴用品经营部送货上门的,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罚告〔2023〕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意见: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11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壹份法规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