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处罚〔2023〕254号)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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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建材门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的工业产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廖**建材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7MAEWA8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等;

联系电话135585*****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

2022年11月11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宣汉廖**建材门市的聚氯乙烯绝缘无保护套电缆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和电热水壶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聚氯乙烯绝缘无保护套电缆电线“导体电阻”项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项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电热水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不符合GB4706.19-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宣汉廖**建材门市送达检验报告(编号:XL202200519、XL202200520、DQ202200448)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各三份,廖**在现场收到该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报县局领导于2023224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宣汉廖**建材门市属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4月14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7MAEWA8U),经营者:廖**,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等。

当事人购买的聚氯乙烯绝缘无保护套电缆电线(生产单位:成都蜀信华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型号:ZC-BVR,规格:1*2.5mm2022年10月上旬在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的重庆大足五金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圈(规格100米/圈),共计200米,购进单价150元/圈(1.5元/米),购进金额300元,销售按米卖,单价1.6元/米,销售数量130米(包含抽样数量30米),销售金额208元,剩余70米(货值112元)未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生产单位:揭阳市蓝叶雨电线电缆厂,商标:蓝叶雨线缆,规格型号:RVS2*1.5mm)是2022年9月底在达州市好一新购进的(具体商家记不得),共购进了2圈(规格100米/圈),共计200米,购进单价125元/圈(1.25元/米),购进金额250元;销售按米卖,销售单价1.5元/米,销售数量130米(包含抽样数量30米),销售金额195元,剩余70米(货值105元)未销售;电热水壶(生产单位:廉江市扬丽电器厂,商标:万利达,规格型号:YL-304D2)2022年9月份在达州市好一新购进的(具体商家记不得),共购进了5台,购进单价23元/台,购进金额115元;销售单价25元/台,销售数量4台(包含抽样数量1台),销售金额100元,剩余1台(货值25元)未销售;以上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45元,违法所得5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编号:XL202200519、XL202200520、DQ202200448)复印件三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不合格)三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召回照片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0233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2023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意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抽样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无保护套电缆电线70米、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70米、电热水壶1个

2、罚款745元;

3、没收违法所得53.5元。

当事人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11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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