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51172212517619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6日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5117221251761952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