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处罚〔2023〕77号
对宣汉县柏树镇鑫源副食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柏树镇鑫源副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AUONFX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杜**;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百货零售;
联系电话:132********;
经营场所:宣汉县柏树镇太平路*号。
2023年1月1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柏树镇鑫源副食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商品: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3袋(生产厂家:重庆瑞龙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保质期360天);汇腾牌玉米香肠24根(生产厂家:安徽广泰食品有限科技公司,规格38克每根,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仍陈列在货架上销售,未做过期或其他任何特殊标志标识。其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柏树镇鑫源副食属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11月3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AUONFXU),于2017年11月14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宣食药监销(2017)E00056),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
该店购进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是达州市内一供货商(不知道姓名)在2022年八月份送货上门的,共购进了5袋,购进单价3.2元/袋,购进金额16元,已销售2袋,销售单价4元/袋,销货款8元,剩余3袋(货值12元)已超过保质期;汇腾牌玉米香肠是购买“道道全”菜籽油赠送的,共赠送了30根,已销售6根,销售单价1元/根,销货款6元,剩余24根(货值24元)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均在经营场所仍与其他食品一起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识和说明,至2023年1月10日被查获。该经营过程中未索取供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也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明销售食品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份,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四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3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罚告〔2023〕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意见: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3袋(规格100克每袋),汇腾牌玉米香肠24根(规格38克每根);
3、罚款1000元。
二、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三、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过期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瑞龙”牌重庆怪味胡豆3袋(规格100克每袋),汇腾牌玉米香肠24根(规格38克每根);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壹份法规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