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2023年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二)《宣汉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0~2024年)》中划定的前河右岸支流中嘴河、前河左岸支流铁石坝河、中河右岸支流石铁河、明月江右岸支流新宁河为禁采区域;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禁采期;
二、禁采期时段
(一)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其中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6月1日~9月30日为主汛期)。可采期每晚22 时~次日 6时为禁采时段。禁采期内宣汉县行政区域所有河道为禁采范围;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临时确定并公告的河道砂石禁采期;
(四)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违反本公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非法采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18-5223143、0818-5209711。
宣汉县水务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