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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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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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处罚202372

                                                                           

 

宣汉县柏树镇*副食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柏树镇马*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388H04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

联系电话1320821****

经营场所:宣汉县柏树镇****

 

2023年1月1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柏树镇马*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市货架上陈列待售的商品:1.“味事达”金标生抽王4瓶(生产厂家: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规格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5日,保质期18个月);2.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3瓶(生产厂家:广州市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规格2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仍陈列在该门市货架上销售,未做过期或其他任何特殊标志标识。其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于2023112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宣汉县柏树镇马*副食店属个体工商户,于2017925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388H047),经营者:*,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

该店购进的“味事达”金标生抽王是达州市好一新好人家在2022年6月份送货上门的,共购进1件,12瓶/件,购进单价5.5元/瓶,购进金额66元,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了8瓶,销售金额56元,剩余4瓶(货值28元)已超过保质期;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是2022年9月宣汉供应商送货上门时赠送的,赠送了3瓶,销售单价5元/瓶,未售出,剩余3瓶(货值15元)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43元)在经营场所仍与其他食品一起陈列销售,未作过期及其他特殊标识和说明,至2023110日被查获。该经营过程中未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也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查明销售食品的具体时间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份,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0232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2023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依据及意见: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味事达”金标生抽王4瓶(规格500毫升/瓶),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3瓶规格250毫升/瓶);3、罚款1000元。

二、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三、当事人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味事达”金标生抽王4瓶(规格500毫升/瓶),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3瓶规格250毫升/瓶);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壹份法规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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