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处罚〔2023〕24号
对宣汉县天生镇陈氏红高粱酒坊生产经营固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镇陈氏红高粱酒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AMQKXW;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
经营范围:白酒销售;
联系电话:1815261****;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
2022年10月24日,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宣汉县天生镇陈氏红高粱酒坊进行抽验,其中抽取样品8元散装白酒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固形物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X-J2203379)和宣汉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511722687135110)送达该酒坊,该酒坊经营者陈**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现场检查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8元散装白酒剩余60.1升,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我局执法人员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于2022年12月14日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宣汉县天生镇陈氏红高粱酒坊于2019年7月16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9AMQKXW),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 ,经营范围:白酒销售,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峨城中路**号,于2022年6月28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天府市场坊(2022)02号)。
该酒坊于2022年7月24日生产8元散装白酒90升,生产成本12元/升,生产成本共计1080元。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剩余60.1升,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8元散装白酒销售数量共计:29.9升,销售单价:16元/升,销售金额:478.4元。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白酒数量10升,退款金额: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宣汉县天生镇陈氏红高粱酒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抽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SX-J2203379)一份、宣汉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511722687135110)一份,证明了8元散装白酒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陈**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固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召回通知一份、张贴召回通知照片两张、召回退款清单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处置工作及整改的事实。
2023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固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散装白酒70.1升;
3. 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壹份法规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