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蕉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的通知
来源:芭蕉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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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三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镇级相关部门、各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加强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现就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领导工作

(一)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整治工作重点,各村(社区)党支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支持镇食安办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组织、宣传、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督促其他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切实履行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分解任务。

(三)建立党委食安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各村(社区)党支部理论学习的内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督促各村(社区)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一次检查督查活动,实地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食品监管、考核工作

(一)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村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主要负责人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提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村(社区)负责人要第一时间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确保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三)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工作需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报酬保障机制。加强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四)主导解决重难点问题。加强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整治、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整治、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等重难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力度,支持和配合各责任单位形成覆盖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五)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充分发挥其综合统筹、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成员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建立主体责任机制。相关部门对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落实“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一把手”工程,各村(社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八)严格督查督办。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机制。党委、政府督小组要同镇食安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督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九)严肃追责制度。强化监督问责,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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