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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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市监行处字〔2023〕2号

对宣汉县天生镇学校采购并使用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处罚决定

当事人:宣汉县天生镇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2452375380T

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181600*****;

经营场所:宣汉县天生镇檬树街;

2022年9月1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对宣汉县天生镇学校学生食堂的食材进行抽样检验,其青椒样品(抽样数量:3.26Kg)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25C221701)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511700684233463)送达该校,该校法定代表人刘**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现场检查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青椒已于2022年9月1日抽样当日食用完毕。检验报告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我局执法人员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于2022年10月19日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校于2022年8月30日从达州市鼎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青椒60kg,购进单价7.00元/kg,购进金额共计420.00元,用于学生食堂食材使用。购进后,2022年8月30日至31日使用该批次青椒50Kg制作青椒肉丝食用;2022年9月1日上午10时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抽检计划对当事人食堂的食材进行抽样,抽取该批次青椒样品3.26kg进行检验,并检验不合格(镉含量超,标准指标小于或等于0.05mg/kg,实测值为0.069mg/kg);余6.74Kg于抽样当日作为食材配菜食用完毕,因该校属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存在盈利,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该校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椒时有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未索取该批次不合格青椒的检验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抽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S25C221701)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2511700684233463),证明了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购进凭证复印件两份、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青椒的进货来源。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开展后处置工作及整改的事实。

2022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市监行处告〔2022〕4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主要是对未成年学生使用,性质较为恶劣,但该同时又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等相关处理,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邮政储蓄宣汉县支行;账号10069676403*******;各乡镇邮储网点及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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