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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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宣府通〔2022〕6号

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孔明灯禁售禁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石蜡等作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一种灯具。

二、禁售禁燃范围:以宣汉县城为中心,东至东乡街道老鹰溪,东南至宣七路冉家垭口,南至东乡街道叶家坡东林路口,蒲江街道全域,君塘镇飞泉社区、团山村、石虎村、君坝村,普光镇柳坪村、石堰村,庙安镇龙安社区、八庙村划为禁售禁燃区域。禁售禁燃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全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上述区域内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四、凡在禁售禁燃范围内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凡在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5223547,县交通运输局5262574,县应急管理局522230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228315,县综合执法局520543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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