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宣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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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省、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相关要求,在各部门梳理上报的基础上,形成了宣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现予以公布。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宣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建立核查机制,并将本单位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服务大厅或窗口、政务服务网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

 

附件:宣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

 

     宣汉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117日                

附件

宣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

 

序号

单位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备注

1

宣汉县民政局

村(单位)出具收养人收入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09 号)

 

2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3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

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4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必要的资金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5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6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24号)

 

7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演员的艺术表演

能力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 号)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8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 号)第十条

 

9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10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

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 号)   第九条、十条

 

11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12

宣汉县行政审批局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 号)第五条

 

13

宣汉县司法局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14

宣汉县司法局

原执业机构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业务工作已办结并交接完毕、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十六条

 

 

15

 

宣汉县司法局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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