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事由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理意见 | 处罚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元) |
1 | 普光卫生院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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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金卫生院 |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5000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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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某非医师行医案 |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0000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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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爱护齿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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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易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0000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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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宣汉益笑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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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唐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0000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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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宣汉微美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罚款1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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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漆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罚款4000元 | 4000 | 8000 |
10 | 周某过度医疗检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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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10000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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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安医院诊疗工作中未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及未及时书写病历且逾期不整改案 | 逾期未整改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警告、罚款20000元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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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汉县恒胜煤业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按照《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 罚款5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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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卿卿初见主题酒店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营业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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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 | 宣汉县金旺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警告、罚款5000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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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川省大路煤矿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警告、罚款5000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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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杨某某 |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没收药品和罚款20000元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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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周某某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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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罚款10000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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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符某某 | 无《医师执业证书》,非卫生技术人员对不待定人群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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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118元及相关药品;罚款20000 | 20000 | 118 |
19 | 宣汉富兴煤业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警告、罚款50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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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罗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及相关药品;罚款20000 | 20000 | 116 |
21 | 李某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4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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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刘某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4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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