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宣汉实际,现就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一)首次在宣创业且所创办企业(含各类经济实体)自行政审批局(含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仍在运营的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简称“大学生”)。
(二)近3年内首次在宣创业且所创办企业(含各类经济实体)自行政审批局(含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仍在运营的返乡农民工及就业困难人员。
(三)首次在宣创业且所创办企业(含各类经济实体)自行政审批局(含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仍在运营的脱贫劳动力。
二、补贴名额及标准
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在年初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使用计划名额内,按10000元/人标准予以补贴。当年申报人数超过计划的,可在下年度优先予以考虑。
三、工作流程
(一)个人递交申报材料。
1.《宣汉县202 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
2.注册登记证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银行账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1)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募文件)。
(2)返乡农民工需提供外出务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或属于返乡农民工的村镇证明;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3)脱贫劳动力需提供相应证明(如建档立卡系统截图资料并盖证明单位印章)。
(二)材料受理。
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按月(或季度)将收集的个人申报资料报送县就业局;也可以由县就业局直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需当即退回个人申报资料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解答。
(三)实地核查。
县人社局将会同县财政局适时(月、季度、半年)深入创业者运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原件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运营流水账或进货单,正常运营时间等。核查时的影像资料需留存装入受理资料内。
(四)专题会审。
实地核查和有关比对后,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
(五)公示划拨。
对会审无异议的,在宣汉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划拨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服务。各地要通过会议、微信等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积极推荐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诚信良好,合法经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各类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申报。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的真实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索拿卡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执行。
业务联系: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0818-5229538
县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0818-5213055
附件:《宣汉县202 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 |||||||||
宣汉县202 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批表 | |||||||||
创业单位或个人(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时间:202 年 月 日 | |||||||||
申报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在选项框“”内打√) | 首次创业的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 | 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首次创业的大学生 | 首次创业的 脱贫劳动力 | 近3年内返乡首次创业的 农民工及就业困难人员 | |||
创业实体 名称 | 创业实体地址 | ||||||||
创办时间 | 所属行业 | ||||||||
投资规模 | 正常经营时间 | ||||||||
创办实体(或创办者个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开户银行(全称) | ||||||||
开户账号 | |||||||||
申报承诺 | 以上申报资料真实无误且征信良好,若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字): 202 年 月 日 | ||||||||
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 | |||||||||
核查组 意见 | |||||||||
专题会议会审意见 | |||||||||
公示情况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