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汉县敬老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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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敬老院:

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现将《宣汉县敬老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民政局

2022年7月18日

宣汉县敬老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聘用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聘用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聘用人员是指按有关规定由敬老院聘用,专门为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从事服务的人员。敬老院正式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三条所需人员优先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中聘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需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能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受聘人员年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满足法定工作年龄的要求。

(五)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六)其他条件:原则上每所敬老院应聘用1名及以上男性聘用人员。

第五条敬老院聘用人员职数由县民政局统一确定,具体工作安排由敬老院自行确定。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敬老院按照现有聘用人员数量及需求拟定聘用职数,报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制定聘用计划;

(二)敬老院按照县民政局批准的聘用职数,在本辖区范围内发布聘用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聘用的条件、岗位等相关内容。

(三)敬老院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按照应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附体检报告、工作简历等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报名人数不足的,可按实际应聘人数上报。

(四)县民政局由分管人事的领导带队,其他相关股室人员配合组成考察组,对敬老院上报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报局党组审定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敬老院,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敬老院按照县民政局审定的聘用人员名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年(含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备案1份。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

2.因违纪违法及严重违反敬老院相关管理制度的;

3.院内满意度测评达不到80%的

4.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的;

2.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撤销或与其他敬老院合并,或者无院民供养,或者院民人数减少需精减岗位(工种)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敬老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辱骂、殴打、虐待院民,致院民不愿意由其照顾、护理或者不接受其服务工作的;

2.因其失(渎)职行为,造成院民轻微伤及其以上损害,或者使甲方财物损害价值1000元及以上,且拒不赔偿,或者造成甲方及其负责人等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及以上的;

3.偷窃、故意损毁、侵占、骗取甲方及其院民财物一次及以上,而无论数量、价值多少的;

4.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累计迟到7次,连续旷工3日,累计旷工7日,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5.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

6.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乙方拒不服从的;

7.乙方擅自将院外人员(包括其近亲属)领入院内逗留,或者在院内从事汹酒、娱乐、赌博等活动影响甲方管理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8.在抖音、网络等公众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开散布和实施诽谤、侮辱甲方及其院民的言论和行为的;

9.擅自将有毒、有害、爆炸等危险物品带入院内,不听劝阻的;

10.乙方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实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及以上的;

11.有实施其他违反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有损甲方或院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12.在每月的院民对乙方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民主测评中,其合格率达不到60%及以上的;

第九条受聘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条 敬老院聘用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护理补贴组成。

(一)基本工资。按照县财政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二)护理补贴。按照当月敬老院护理费用不超过总额的70%作为护理补贴发放总额,具体发放办法、标准、绩效考核等由敬老院自行制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未参与护理的聘用人员不得发放护理补贴;未接受护理的院民的护理费用不得计入护理费用总额参与发放。

(三)聘用人员因公外出,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院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确需租用车辆的,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按市场价凭票报销。外出期间误餐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

对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且未经县民政局批准续聘的人员,不再安排资金给付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各敬老院负责制定《敬老院聘用人员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每年对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和敬老院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续聘的依据。

第三章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敬老院聘用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一)照料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

2.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老人要体贴周到,尽心尽责,不擅离职守,有事要履行请假手续。

3.认真做好院民的日常服务护理,做到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做好服务工作。

4.尊老爱老,杜绝对院民耍态度,要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老人的知心人。

5.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卫生天天打扫,内务日日整理,东西摆放整齐有序,保持院容清洁美观,室内无异味。

6.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老人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老人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老人身心健康。

7.随时观察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有任何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协助老人就医或按时喂药。

8.协助院长做好安全维稳工作;

9.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劳动,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10.做好院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厨师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和食物采购、使用情况,虚心接受院领导、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3.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存放,炊事用具使用后,要做好洗净、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4.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和建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调剂好伙食,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饭菜。

5.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6.热心服务院民,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护理人员或自愿提供帮助的院民送餐,并在饮食上给予适当照顾。

7.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

8.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9.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敬老院的规章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积极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根据敬老院供养对象多数体质较弱、需要照料的实际,为体现对供养对象的人文关怀,敬老院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对聘用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聘用人员在岗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县民政局不定期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缺岗一次计旷工一天。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实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外出登记表。

第十七条(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聘用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聘用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中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必须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

(二)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

第十八条(一)聘用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累计请假时间比照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本乡镇(街道)范围,可向院长书面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本县范围,均应填写《请假条》报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聘用人员实际情况批假,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聘用人员请假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上岗并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聘用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

(三)聘用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前宣汉县民政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宣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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