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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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发改价格〔202248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宣汉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市蒲城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现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发改价格202277)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达市发改价格202277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达州高新区科经局、达州东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就我市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固定的场所,集中开展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省、市有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已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验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数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拥有企业级运营监测管理平台,能够对充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施监测和预警,并与省级平台实现有效对接。

(五)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征得场地权属方、管理方或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同意。

(六)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其总装机功率不少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还应不少于3台。

二、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

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

三、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已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投入运营且符合认定条件(一)(五)项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自投运之日起执行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逐一出具电价执行文件。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供电企业国网达州供电公司下属单位、省属电网企业、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等、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指导企业执行政策,及时反馈情况。各供电企业要将供区执行政策的情况于每月底报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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