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召集人)研究同意,现将《宣汉县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宣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宣汉县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事要解决,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达州市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办法(试行)》等,结合宣汉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回访”,是指县信访局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听取信访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推进问题解决,减少重复信访存量,控制重复信访增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息诉罢访。
原则上,回访工作由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承办股室(中心)负责实施,并逐一建立回访台账。群众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回访工作组开展线下走访督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进行回访:
(一)中央、省、市信联办或者国家、省、市信访局交办、督办的;
(二)上级领导批示的;
(三)群众纸质来信或网络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信访人进京赴省走访、到市集访的;
(五)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
(六)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且反映强烈的;
(七)涉及巡视巡察、生态环境等内容的;
(八)其他需要回访的。
第四条纳入回访对象的范围:
(一)信访人;
(二)关系人(信访人亲属或者相关村<社区>、组干部);
(三)责任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
(四)责任单位本级包案领导。
原则上直接回访信访人。情况特殊,不宜或无法回访信访人的,经县信访局主要领导同意,回访关系人、具体经办人员和包案领导。
第五条回访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线上回访。通过电话、短信、视频、微信、QQ等方式,听取回访对象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未留线上联系方式的,由责任单位提供。
(二)线下走访。信访人留有详细地址的,与信访人直接见面,听取回访对象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未留详细地址的,与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见面,听取其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会同工作人员共同与信访人(或者关系人)见面,听取其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回访时应重点了解掌握的情况:
(一)责任单位的受理情况,包含《受理告知书》的出具时间、送达时间和上传时间;
(二)责任单位的调查核实情况,包含调查核实时间,信访诉求的真实性,明确是否属实、不属实和部分属实;
(三)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包含《处理意见书》的出文时间、送达时间和上传时间,送达时信访人的意见和态度;
(四)群众满意度评价情况,包含信访人是否评价、是否满意、是否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第七条开展回访的有效时段:
(一)自转送、交办或者督办之日起,至信访事项处理按期回复后30日内。
(二)走访发生之日起15日后,至处理按期回复后30日内;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紧急的突出信访事项,自反映之日起5日内。
第八条回访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又要及时发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回访掌握的情况,应及时向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反馈。
第九条严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在回访中,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将根据《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纪检等部门提出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回访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全年目标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