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蒲江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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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宣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宣农〔202059号)《宣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宣汉县人民政府令1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街道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部门、协管员职责

1.街道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对申请人的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有无违法建房、违法买卖土地用地标准面积、占地类型、宅基地合理布局等申请建房资格、条件等进行。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对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对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镇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2.蒲江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备案。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宅基地管理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对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等。

3.街道综合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4.村(居)委员会在街道办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料完善和系统录入。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街道办政府组织的现场调查核实,开工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街道办组织的验收环节,动态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审批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进行会议讨论,同时形成会议记录。并将讨论结果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委员会。

2.村级受理。村(居)委员会收到相关材料后,进入宅基地审批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组级组织分别签署意见,同时收集完善其他申请材料后报送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部门审核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件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村、组相关人员实地现场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以及现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申请资格、有无违建、非法买卖房屋、选址用地类型、空间规划、相邻权利人意见、四址界畔及层高等是否符合法规予以审对审核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实地现场调查意见。同时制作《现场踏勘图》和《审批表》并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给出规划意见。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耕地占用税的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时限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至办结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其他部门意见和补件天数除外;补件日期原则上不超过5天,逾期可视为资料不齐全予以退办)街道办审批。

4.街道办批准街道办收到申请材料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后;分别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宣汉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街道办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审批资料归档、永久保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5.动工放线。申请人自取得《宣汉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必须动工兴建,逾期《宣汉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经批准后,街道办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安排和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村宅基地协管员到现场丈量放线。

6.动态监管。放线动工后,将申请人宅基地批准建设等信息公示于施工现场接受群众监督。房屋建设全过程;以监管为主,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村镇建设部门巡查为辅助;实行村宅基地协管员监管责任制,对批少占多和批东占西、批未利用地占用耕地;违反空间规划,建设层高和建筑面积;建设安全和风貌实施等进行查看。及时掌握农户建房动态,每周不少于二次动态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同时做好巡查记录,留好影像资料。

7.竣工验收。建房竣工3个月内,建房户向街道办申请竣工验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人员及当事人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的用地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甚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依法规范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街道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主任任组长,街道办分管农业和自然资源的领导常务副组长,相关领导及各区域党委书记、街道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蒲江自然资源所、街道办综合建设服务中心街道办财政所、街道办派出所、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严格落实三到场。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要求,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严格按照宅基地全程监管,将管理重心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防范转移。切实有效减少农村违建的发生。

3.强化村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村组村民自治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在村级审查环节,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村(居)支部书记为各村级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村小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本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动态监管。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少占多和批东占西、乱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层高和建筑面积;建设安全和风貌实施等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抓早椌小

4.部门联合巡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我街道办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建立动态巡查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联合巡查,有效用活相关法规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治有效破解违法建筑处置权限和监管分歧难题。农村用地建房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乱占耕地、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对超越处置职责权限的应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5.规范审批。一是依法行使审批权。依法行使相应审批和管理权限,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线上线下同步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做到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必须依法与职能划转同步到位。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受理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规范履行各级职能职责;做到层级明确,权责到位。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做到规划有据,符合规划严把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条控制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不与粮争地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建房,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准确甄别申请人的建房资格,正确把握审批面积的确定和分户合理性。坚决杜绝利用宅基地之名,从事小产权房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在宅基地审批面积之外违规修建围墙等永久性建筑设施;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未利用地

6.加强督促检查。街道办、村二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街道办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察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村()审批程序、巡查、违法举报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对新增违法建设没有及时上报和违规审批的村(、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其他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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