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宣汉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全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长效机制,减少养殖业主损失,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一)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县畜牧食品局认可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国家统一采购的疫苗,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
(二)疑似疫情强制扑杀
县畜牧食品局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进行强制扑杀的动物。
第三条 补偿标准
根据市场价格给予适当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宣汉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县畜牧食品局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经费来源
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第五条 补偿程序
(一)死亡认定。被免动物发生应激反应死亡的,畜主应在动物死亡后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在畜主报告后12小时内会同乡(镇)财政所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并监督畜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应激反应死亡数量较大的(牛3头以上、猪羊5头以上、禽20只以上),及时上报县畜牧食品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认定。
(二)材料上报。认定为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填写《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由畜主、村组干部、认证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材料,一并交乡(镇)畜牧兽医站保存。
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填写《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汇总表》,经乡(镇)畜牧兽医站、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县畜牧食品局。
(三)审查兑现。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每年6月、12月两次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免疫死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后,由县畜牧食品局将补偿资金打入受补养殖户(场)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并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范围的;
(二)养殖场不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免疫后未建立免疫档案的;
(三)家畜未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四)死亡动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
第七条 补偿程序
(一)疫情认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疑为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县畜牧食品局,县畜牧食品局应立即组织3人以上具有中高级畜牧兽医师职称的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认定,疑为动物疫情的出具《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意见书》,经县畜牧食品局审定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提出处置方案。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
(二)疫情处置。对发生的疑似动物疫情决定采取预防性强制扑杀等控制措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工作,县畜牧食品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全程指导。
(三)材料上报。对扑杀的动物,填写《动物疑似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由畜主、乡(镇)村干部、认证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材料,一并交乡(镇)畜牧兽医站保存。
乡(镇)畜牧兽医站每半年汇总上报一次,填写《动物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汇总表》,经乡(镇)畜牧兽医站、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申报表》、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一并上报县畜牧食品局。
(四)审查兑现。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每年6月、12月两次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扑杀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后,由县畜牧食品局将补偿资金打入受补养殖户(场)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并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范围或因拒绝实施强制免疫、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而发生疫情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从外地调入动物,调入后无有效检疫证明,不按规定隔离饲养,在隔离饲养期内发生疫情的;
(三)养殖场防疫设施不健全或不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免疫后未建立免疫档案的;
(四)在动物扑杀过程中畜主拒不配合或扑杀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抢救费用及应激死亡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和县畜牧食品局要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宣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
2.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申报表
3.动物无害化处理照片(格式)
4.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汇总表
5.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意见书
6.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申报表
7.动物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汇总表
附件1
宣汉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
种类(体重) | 补偿标准(元/头.只) | | 种类(体重) | 补偿标准(元/头.只) | ||
猪 | 20㎏以下 | 200 | 肉牛 | 50㎏以下 | 800 | |
20-60㎏ | 600 | 50-100㎏ | 1400 | |||
60-100㎏ | 1000 | 100-200㎏ | 2000 | |||
100㎏以上 | 1400 | 200-300㎏ | 3000 | |||
能繁母猪 | 1000 | 300㎏以上 | 4000 | |||
妊娠母猪 | 1500 | 能繁母牛 | 5000 | |||
种公猪(已投产) | 2500 | 种公牛(已投产) | 6000 | |||
羊 | 10kg以下 | 200 | 奶牛 | 后备奶牛 | 4000 | |
10-30kg | 500 | 投产奶牛 | 7000 | |||
30-50 kg | 800 | 禽 | 0.5kg以下 | 10 | ||
50kg以上 | 1100 | 0.5-1.5kg | 30 | |||
能繁母羊 | 900 | 1.5-3 kg | 50 | |||
种公羊(已投产) | 2000 | 3kg以上 | 70 |
注:下限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