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宣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按规定缴费,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能力参保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残疾军人共同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局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条 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退休残疾军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缴纳的,经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残疾军人,其就医住院管理和医疗费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一)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主要在个人帐户中支付,每年12月底前由县民政局统一交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个人帐户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残疾军人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享受医保待遇后的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出院后的当月由本人交由乡(镇)民政办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住院起付基本标准如下表:
参保人员类别
定点医院等级 | 59岁以下或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 60-75岁 | 76岁及以上 |
三级 | 650元 | 550元 | 500元 |
二级 | 350元 | 250元 | 200元 |
一级及以下 | 250元 | 150元 | 100元 |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自付,也可在个人帐户中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比例如下表:
参保人员年龄段
基金支付费用段 | 45岁以下 | 46岁-法定退休年龄 | 法定退休年龄-75岁 | 76岁以上 | ||||
支付(%) | 自付(%) | 支付(%) | 自付(%) | 支付(%) | 自付(%) | 支付(%) | 自付(%) | |
起付标准至5000元 | 81 | 19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5001元至15000元 | 83 | 17 | 85 | 15 | 87 | 13 | 89 | 11 |
15001元至25000元 | 85 | 15 | 87 | 13 | 90 | 10 | 92 | 8 |
一年内两次或多次住院的残疾军人的起付标准每次住院降低50元。住院医疗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残疾军人患病就医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若需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医疗保险机构和民政部门批准。未办理审批手续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费。因公出差、探亲等急诊在异地住院,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定点医院的有效证明材料审核报销。参保的异地居住人员,在由医疗保险机构在其居住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本人先垫支),凭发票和有效证明材料审核报销。
(四)残疾军人住院期间,经批准实施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本人先负担10%以后,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 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医疗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负担部分,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以上,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无工作单位的1-4级残疾军人补助80%,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8000元/人,5-6级残疾军人补助60%,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0元/人。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享受医疗补助。
(二)门诊医疗费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原则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无工作单位的1-4级残疾军人补助80%,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0元/人,5-6级残疾军人补助60%,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元/人。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享受医疗补助。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剩余部分列入医疗补助,由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支付。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以医疗保险机构报帐后的清单为依据,其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中凡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上述规定予以补助。由本人送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县审计局审计。
第八条 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第九条 残疾军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安装和更换假肢、义眼、轮椅、配镜等(限国内产品),由县民政局审核上报,申请上级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县民政、人社、财政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承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工作,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二)县人社局负责参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本细则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县财政局、民政局解决。
(三)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伤残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医疗待遇参照本细则执行。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涉及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若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宣汉县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宣府办〔2008〕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