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宣汉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宣汉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便民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优质、高效、公开、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的综合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乡镇长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确定一名副乡(镇)长兼任,负责全面工作;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站(所、办)具体派驻。
第六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七条 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对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惠民帮扶点的业务指导;
(六)承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负责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涉农补贴等事项。
第十一条 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站(所、办)需要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各乡镇站(所、办)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五条 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惠民帮扶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七公开”。
第十六条 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宣汉县电子政务平台和全省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与省、市、县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
第十七条 乡镇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派工作人员顶岗前,必须征得便民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站(所、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乡镇站(所、办)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业务审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章 项目办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经初审,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当场办结制。对于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属职权范围内不需要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对需经现场踏勘、听证、论证上报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限时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2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联合办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代理制。对进入县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重大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并从速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在便民服务中心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收费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
(二)审批服务项目未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
(三)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原单位办理或两头办理的;
(四)对窗口不授权或授权不充分,导致窗口无权办理事项的;
(五)工作期间窗口无人上班也无去向留言的;
(六)随意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导致窗口无人上岗的;
(七)不使用行政审批软件,办理事项不按规定录入的;
(八)在行政审批软件上出现超时办理事项的;
(九)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办事流程的;
(十)联合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二)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十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能办理理由的;
(十四)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理的;
(十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审批办理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十六)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十七)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免费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十八)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档案资料的;
(十九)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二十)收费不出具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坐收坐支,不存入银行帐户的;
(二十一)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十二)不挂牌上岗,不在指定位置摆放岗位牌,遮挡、涂改岗位牌的;
(二十三)不注意工作形象,在窗口做如打瞌睡、闲聊、吃东西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十四)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或发生争吵、使用服务禁语的;
(二十五)工作时间利用个人手机或办公电脑浏览购物网站、娱乐网站,玩游戏、听音乐、炒股、看视频、网络聊天的;
(二十六)擅自遮挡、移动、损坏视频监察设备,影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十七)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