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集体林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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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集体林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2

宣汉县集体林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合理利用集体(含私有、团体,以下同)林木资源,实现集体林木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发201111)有关规定,结合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林采伐遵循的原则

第二条  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以各乡镇为单位,用材林的生长量要大于消耗量,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三条  生态优先的原则:保证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防护功能,重要的生态区禁伐或限伐。

​第四条  按计划采伐的原则:根据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照不同采伐类型、采伐方式进行集体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量、出材量双量控制,不准突破木材年度生产计划。

第五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原则:集体林木采伐必须依法实施,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无证采伐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三章  集体林木采伐计划的分配使用

第六条  县林业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管理林木采伐及采伐指标的分配和监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林业局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对采伐计划指标分配进行张榜公布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第七条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县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情况和可伐资源状况,以各单位可伐资源占全县的份额权重进行指标分配。按省下达指标的60%,分类型下达到各乡镇和国有林场。县预留总额40%的指标,用于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林木采伐。

第八条  农村居民自己拥有林木需要建筑房屋采伐林木(出材量5立方米以下)以及上级下达的危旧房改造工程要优先安排木材指标。

第九条  对于遭受病虫鼠害及自然灾害并且按照规程规定应予以卫生伐处理的林分应给予安排木材指标(需提供检疫报告)。

第十条食用菌产业发展和煤矿重点乡镇,应给予适当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第十一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水利工程、道路学校、村办公室等公益性事业,集体经济组织有林木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采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对林分过密需要透光抚育的林木要适时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以促进林木正常生长,提高林地生产力。

第十三条  用于经营的自造林达到采伐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时要给予优先安排,以提高造林者的积极性,保障造林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林木的集体、个人、团体(在正规流转后并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木材生产时要根据集体、个人、团体拥有的林木总量(以林权证为准)对应计划采伐类型予以分配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五条  对于非正常、不规范流转以及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能分配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六条  林木权属有争议的不能安排木材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对上年度采伐伐区更新造林质量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成活率要求标准的采伐者(集体、个人、团体),本年度不得分配采伐指标。

第十八条  对采伐迹地三年保存率不合格和达不到新成林标准的采伐者(集体、个人、团体)不得分配采伐指标。

第十九条  对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采伐者不得分配采伐计划。

第二十条  对滥砍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林地、私收乱购林木、非法运输林木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木材计划指标时,要统筹兼顾、全盘考虑,对连年得到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控制,要照顾到多数林权者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第四章计划指标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采伐林木请求,并出具林权证原件,采伐林木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采伐目的、采伐地点、需采伐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等内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采伐申请时,要严格审查采伐林木申请人和林权证持有人是否一致,决不允许无林权证者代他人申请采伐林木,更不允许把木材采伐指标分配给无林者(木材经销商),如一经发现此类情况,林业局将收回分配给无林者的采伐计划指标,并将在下一年度分配木材计划指标时予以从总量中削减。削减幅度视情节而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根据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分配木材采伐指标后,要在采伐者所在的村、社张榜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公布内容包括采伐人、采伐地点(林班、小班、小地名)、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数量等,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的同时,要将本乡镇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情况报县林业局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及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可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林木所有者的采伐计划指标只限于林木所有者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不许转让或倒卖采伐指标,如发现转让或倒卖木材计划指标的行为,林业局将收回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采伐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林农采伐林木1立方米以下的,林农提出申请附林权证复印件,由乡镇林业站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地上的成片林木,皆伐(含低产低效林更替改造)作业面积在1亩以下(1,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1亩以上,由县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不占采伐限额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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