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宣汉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编制(岗位)空缺、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第三条 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军安领导小组”)指导本县范围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军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军安办”)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安置工作全程监督。
第二章安置对象
第四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市军安办移交本县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章安置办法
第五条 由县军安办会同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本县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的编制、岗位空缺和人员需求情况,拟定具体安置岗位,报县军安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中央、省、市属驻宣单位的安置任务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当年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安置任务。
第六条 安置工作采取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分配办法。
第七条 综合考核由县军安办依据部队提供的有关原始档案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服役前或服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加分:
(一)立二等功的,每次加15分;立三等功的,每次加5分;
(二)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每次加15分、10分、5分(未明确奖励等级的,按三等奖加分);
(三)荣获团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士兵(士官)、优秀党员的,每次加1分;
(四)获得嘉奖的,每次加0.5分;
(五)烈士子女的,加10分;
(六)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军人,从残疾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加8分、6分、4分、2分;
(七)出国参加过国际维和行动的,加5分(以部队档案记载为准,不累计加分);
(八)在高海拔地区(3500米以上)、国境边防哨所或边防海岛(礁)服役满两年及以上的,加4分;
(九)从事核专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加2分;
(十)大学毕业参军的,加2分;
(十一)服役期每满一年的,加0.5分;
(十二)任班长(代理排长、司务长、分队长、台长等)的,加1分;任副班长的,加0.5分(以任命申报表为准,按最高单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服役前或服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减分:
(一)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一次减1分;
(二)受行政严重警告、党内严重警告一次减2分;
(三)受记过处分一次减3分;
(四)受记大过处分一次减5分;
(五)受行政降职(降衔)、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次减8分;
(六)受留党察看处分一次减10分;
(七)受开除党籍处分减12分。
同一事件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减分高的一种处分执行减分。
第十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受治安警告一次减1分,受治安罚款一次减3分,受治安拘留一次减5分(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一条 服役前或服役期间加、减分的依据一律以省军安办移交的档案记载为准,待安置期间加、减分的依据一律以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为准,事后补充的加分材料均不得作为依据。加、减分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当事人必须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县军安办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结束后,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由退役士兵本人优先选择安置岗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以残疾等级、立功等级、军龄长短、职务高低、学历高低、专业与岗位对口为序。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以优先选择安置岗位。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择岗后,由县军安办会同县人社局出文安置。退役士兵应在出文后15天内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
第四章奖 励措施
第十四条 主动选择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选择接收安置单位后15日内办理安置手续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选择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上班后,6个月内放弃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仍可享受县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超过6个月的不再享受。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可享受县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同时,可免费参加由县军安办牵头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自愿选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文件出文后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办理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文件出文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十七条 接收安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对企业按照当年下达给该企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