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宣汉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县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宣汉县委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宣县委发〔2011〕16号)文件要求,设立宣汉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它途径筹措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全县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商贸流通业、文化旅游业、教育培训业、科技信息业、金融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农村服务业和健康体育养老民生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民生性服务业完善功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包括:
(一)规模流通企业培育,知名流通企业引进,大型市场(商场)、乡镇商贸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二)物流中心、物流集聚区、物流集散地建设和物流骨干企业培育。
(三)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
(四)文化创意产业培育。
(五)文化旅游企业、景区(点)、大型(特色)宾馆、乡村旅游经营点等配套建设;国家A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经营点、等级旅行社、旅游商品购物点、乡村旅游特色乡镇及精品村寨等的培育。
(六)社会培训机构、商务服务机构、社会养老机构、社会健康体育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含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培育。
(七)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
(八)农村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商贸服务体系和家政服务业体系的信息、监测平台建设。
(九)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十)服务业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服务业办公室阵地建设。
(十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上市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金融管理机构认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奖励三种方式。
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对其它强辐射、低能耗、高就业、财政贡献大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单个项目的补助、贴息、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县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除外)。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贴息每年兑现一次,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核、评审、验收合格后兑现。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拟定重点扶持项目指南。申报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项目扶持申请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项目资料进行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宣汉县境内注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本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四)申报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贴息、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如无异议,则联合行文批复下达项目资金,并由县财政局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核定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帐户上。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督促申报单位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的审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追缴全部补助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的项目补助资金,应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反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资金计划下达项目申报单位后,项目申报单位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的、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停止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的已审批项目,可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就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专题报告。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就每年专项资金工作完成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