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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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451号)精神,结合宣汉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低保政策

(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及慰问金等计划生育惠民资金。

二、解决居住困难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不轮候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

(三)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住建部门应优先纳入改造范围。房屋竣工后,除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外,给予每户一次性建房补助金5000元。

三、解决养老与医疗保障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全额助。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住院治疗,出院报账时在相关规定下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医疗救助。

(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四、提供养老与就医方便

(八)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五保并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

(九)各级医疗机构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就医提供便利。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就医开通绿色通道,减免其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对急诊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辖区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建立定期上门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十)对女方年龄在育龄期内且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再生育医疗技术服务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提供孕前3个月和孕后3个月的叶酸补服、孕产前及产后免费随访。对确需进行唐氏筛查或羊水穿刺检查的,分别补助200元、1000元。

五、提供升学和就业帮助

(十一)伤残独生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可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助学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大学一本4000元、二本3000元、三本2000元、专科1000元。

(十二)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优先纳入就业帮扶。对有创业意愿且资金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

六、开展心理慰藉与社会关怀

(十三)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可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73号)规定,免除基本殡葬费。

(十四)对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收养子女时,民政部门应予优先考虑

(十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各村(社区)要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坚持定期电话慰问或上门走访,了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六)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开展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送温暖活动。

(十七)发挥社会和群团,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深入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七、工作保障与监督检查

(十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各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十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县财政、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或由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直接领取,确保扶助金及时兑现到位。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二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县财政、住建、民政、卫生、人社、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发放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宣传,对扶助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扶助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十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本意见从2015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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