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宣汉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种渠道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中县道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县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乡道和村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指标,应严格按照《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宣府办〔2012〕30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种渠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后由县财政局备案,以便资金统一管理,杜绝超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县道、乡道按现行规定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村道可分批次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为便于施工组织和减少招标工作量,对工程规模不大、技术相对简单的同区域或临近项目,可采用多项目捆绑式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比选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比选,比选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和法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及要求,并且建设资金筹措额达到80%后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道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4个月,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10%。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通过招标(比选)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乡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村道公路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