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日
宣汉县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宣汉县城市风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空间的公共利益,塑造城市风貌和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风貌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风貌建设管理内容包括:
(一)城市建筑体外立面色调及门市(门饰、店招)、阳台、窗户风貌;
(二)城市建筑体外立面附属设施的设置;
(三)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街区及公共空间市政公益设施、路灯、景观灯的设置;
(四)城市公共空间利用;
(五)城市道路开挖的控制;
(六)城市重要标志性建筑物的建设;
(七)城市地上公共空间及街区空间水、电、气、通讯管网布局。
第四条 县住建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其法定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貌建设的规划设计
第五条 城市风貌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实施建设的原则。以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搞好城市风貌专项规划设计。
第六条 城市风貌专项规划设计主要包括:
(一)城市总体风貌规划设计;
(二)城市新区建设中各小区建设风貌规划设计,包括:建筑体色调、外型,园林绿化,亮化工程,门市(门饰、匾牌、店招),外立面阳台、窗户、空调位及外型等;
(三)城市老区改造各街区、重要结点风貌规划设计,包括:建筑体色调、外型,园林街区绿化,亮化工程,门市(门饰、匾牌、店招)、外立面阳台、窗户、空调位及外型等;
(四)城市重要标志性建筑风貌规划设计,包括:风景区,滨江地带,公园,广场,园林绿化,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综合商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公共空间的画廊、橱窗、大型户外广告、大型宣传牌,亮化工程等;
(五)影响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的地上和地下水、电、气、通信管网的布局;
(六)城市总体风貌及各类专项风貌规划设计都应当注重融入地方特色和相应的文化元素。
第七条 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必须按照聘请高资质设计团队规划设计、专家评审、组织听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依法审批的程序进行。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经审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实施中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风貌规划设计的执行
第八条 要强化城市风貌规划设计的刚性执行。县城规划区内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类风貌建设专项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县住建局必须坚持城市各类风貌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三并重”原则,组织各项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后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风貌规划设计的建设工程不予颁发竣工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严禁擅自变更各类风貌规划设计。凡已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城市建设总规、控制性详规、城市风貌各类专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查批准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城市建筑体外立面形状及色调。凡严格按照城市风貌总规和新区建设及老城区风貌改造规划设计建成或改造形成的房屋外立面或街区外立面的形状和色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或个人提出设计方案和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报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建筑体外立面附属设施设置。凡按照城市风貌总规和新区及老城区风貌建设改造规划设计建成或改造形成的临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公园、广场、滨江地带的房屋、街区外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搁板、牌匾、户外广告、水电气管线(含弱电网络)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或个人提出设计方案和申请,报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主要街区房屋外立面上的门市、阳台、窗户风貌。严格按照城市风貌总规和新区及老城区风貌改造规划设计建成或改造形成的临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公园、广场、滨江地带的房屋、街区外立面上的门市、阳台、窗户风貌,不得擅自变更,尤其不得擅自改变门市(门饰、店招)风貌、擅自封闭阳台、窗户或在阳台、窗户上设置防护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设置的,由变更或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设计方案和申请,报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挖城市道路。严格按照城市总规,控制性详规和城市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网专项入地规划设计完成的地下管网建设后再建成的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开挖;如因管道爆裂、电线短路、火灾等抢救性开挖,建设单位按照边抢修边报批的原则进行开挖,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批;凡属管网维护、升级性开挖城市道路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和理由,经县住建局初审,报县规委会审批。经县规委会批准的开挖,原则上应集中于每年4月和10月进行,校园周边的建设开挖等施工,原则上应在寒、暑假进行。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或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凡按照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风貌总规设计建设形成的公共空间,含城市街道、巷道、公园、广场、园林绿化、滨江地带,重要城市标志性建筑、房屋等建筑体之间的公共空间不得随意变更利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利用现状,必须符合城市公共空间风貌专项规划,并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申请,报县住建局初审后再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城市公共空间(街区、小区、房屋主体之间)管网布局。凡按照城市地上空间水、电、气、通信管网专项规划设计建设形成的城市公共空间(街区、小区、房屋主体间)的管网布局,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架空水、电、气、通信管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或个人提出变更设计方案报县住建局初审后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享受优美整洁的城市风貌的权利和承担维护城市优美风貌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 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对损害、破坏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的行为监督、曝光。
第四章风貌建设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是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各类风貌建设专项规划设计的责任主体和上述各类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城市各类建设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或破坏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本单位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职工居所风貌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建筑体符合城市总规、控制性详规和风貌建设各类专项规划设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小区开发建设业主是该小区开发建设、风貌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小区开发建设符合各类建设规划和风貌规划设计。城市小区交付正常运营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风貌建设及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小区风貌日常监管,发现擅自改变或破坏小区风貌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本社区建筑体风貌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发现社区范围内擅自改变或破坏建筑体风貌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是城市给排水、天然气管线按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经信局是城市电力线路按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县文广新局是城市广播电视网线按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城管办是城市户外广告按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网络、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等公司分别是城市所属网络按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上述各类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城市地下地上给排水管网和燃气、电力、广电网络、户外广告、通信网络按有关专项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管办是城市各类风貌建设与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城市按专项规划设计建成后的各类风貌的日常监管,发现擅自改变或破坏城市风貌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是本住户房屋风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单位和个人执行城市建设各类规划、风貌规划情况,鼓励社区居民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的符合各类风貌规划设计的建筑屋顶、公共空间修建建(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屋顶结构形状,改变公共空间利用现状等不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性详规、各类风貌专项规划设计的住户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实施强制拆除。单位和建筑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另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县城管办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违规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建筑体外立面形状、色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建筑体外立面附属设施设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街区门市、阳台、窗户风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城市小区、街区电视网线、通信网线或私拉乱接电视网线、通信网线影响城市风貌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城市空间、城市房屋外立面给排水管网影响城市风貌的。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电力线路专项规划布局设计,私拉乱接电力线路,影响城市风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城管联合执法大队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天然气供应管线,影响城市风貌的,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实施的损害城市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城市风貌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及产生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县建制镇和产业新城规划区风貌建设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