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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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820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日     

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宣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表以下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无地面建筑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给和登记工作。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县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公安、人防、环保、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类(结建式或单建式)、使用性质(公共工程或商业开发)、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开发深度及分层坐标、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第七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

(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本条(二)项所列土地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国防、人民防空、防灾的,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由地表向下计算为第一层、第二层,以此类推)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40%收取;用于住宅、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30%收取;用于地下停车场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20%收取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以此类推用于管理用房(含物管用房、学校、幼儿园、避难层等配套用房)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0%收取;用于社区用房、邮政用房、设备用房及架空层(设计不利用的)的,不补缴地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单建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或起始价。

第九条  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正负零以下,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成后位于地表以上,同时未计入土地出让时容积率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00%收取;用于住宅、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100%收取;用于停车场(库)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30%收取用途为管理用房(含物管用房、学校、幼儿园、避难层等配套用房)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供地合同日时段所在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20%收取用途为社区用房、设备房、邮政用房及架空层(设计不利用的)的,不补缴地价款。收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凭补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所缴相应地价款票据(包括税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保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其正负零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用途和正负零以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县住建局验收备案为准。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得抵作土地出让方案可建的计容面积。

第十条  对已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按照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依法分别确定。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补签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相应金额的地价款,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其使用年限为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根据土地出让面积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地下空间,并附注具体用途。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县政府于2014429日发布的《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宣府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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