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宣汉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宣汉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入学前户籍在宣汉县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宣汉县内;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经办银行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县政府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
县财政局按照《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川办函〔2008〕250号)和《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达市府办〔2009〕40号)文件要求,做好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由市级以上财政和相关高校按国家规定比例分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的承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金融机构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负责将上述资金纳入预算,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到经办金融机构。
县教育局要安排各高完中和职业高中按照《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川办函〔2008〕250号)和《达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达市府办〔2009〕4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普高、职高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信贷风险;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贷款工作中涉及到的乡镇、街道、社区、学生就读学校、教育、财政、民政、金融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政策规定出具学生贫困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助学贷款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指导管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全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县政府领导下,拟订全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宣汉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按照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宣汉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宣府办〔2009〕1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