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宣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
宣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居保制度。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1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对参加城居保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 f 人)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参保人如因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保留个人账户并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个人账户可以连续计存。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上级通知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今后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第五章 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条 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一条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城居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城居保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2012〕15)精神执行。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居保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 县城乡居保局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按照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和达州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平台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备,为经办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尽快完成省、市、县、乡(镇)联网,及时准确地按规定上传相关数据。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由达州市新农保领导小组统一选择符合政策、网点较多、方便群众、经办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代办城居保金融业务。为便于所有参保人员的转移和规范管理,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城乡居保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居保工作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保证工作开展的必要开支,不得挪用城居保基金,现阶段暂按发放和参保人员总数每人每年3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城乡居保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文广局、县扶贫移民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法制办、县统计局、县残联、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居保工作。同时,县居保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局、县残联、金融机构等涉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应当专网经办。
第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乡镇和县级组成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城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为成员,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应加大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投入,确保有地方办事、有人干事、有经费做事。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好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专(兼)职协理员聘用,做好城居保工作,其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解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