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城镇民用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宣汉县城镇民用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宣汉县民用燃气市场化,规范民用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民用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宣汉县城镇(乡)天然气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宣府办〔2014〕1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燃气特许经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民用燃气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民用燃气并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镇民用燃气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建局依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全县民用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实施民用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民用燃气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第七条 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县人民政府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天然气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县发改局)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民用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三)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县住建局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县住建局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根据燃气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相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县住建局并经其同意。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县住建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县住建局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住建局必须确保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县住建局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燃气安全及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参与民用燃气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汉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