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办法》已经52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3

宣汉县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达州市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办法》(达市府办[2012]11号)及中共宣汉县委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意见》(宣县委发[2011]25号),为加快我县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推广步伐,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宣汉县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奖(以下称县动植物新品种奖),每三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县种植业、畜禽业、渔业、林业等涉农方面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的,可申报县动植物新品种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工作。

第五条  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七条  设立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奖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余组成人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

县奖励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在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县奖励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组及复审组,由在农业科研、推广、教学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评审及复审工作。专业组及复审组组成人员由奖励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报范围

(一)由我县自主选育并经国、省级审(认、鉴)定,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动植物新品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品质优良、市场前景优于我县目前所推广的品种,且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动植物新品种。

第九条  申报县动植物新品种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申请奖励的动植物新品种,须在宣汉县现代农业发展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很大推动作用;在区域内推广面很大,占全县可推广面的30%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取得累计新增经济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效益证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

(二)育成推广动植物新品种须在该品种获得认定之时起五年内申请。

(三)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须在该品种引进之时起五年内申请,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引进推广的动植物新品种除取得证书外,还应获得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凡申报奖励的动植物新品种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

(一)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申报表;

(二)申请者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三)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四)育成推广动植物新品种需提供国家或省级品种审(认、鉴)定合格证书及新育成品种在品质、抗性及安全性等方面的有关证明。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除品种引进证书外,还应当有允许在本区域推广的证明;

(五)企业申报需提供近两年财务报表和税收证明;

(六)县奖励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材料受理时间截止为评奖当年731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审。由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后30日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不同专业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定。县奖励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奖励计划和专业组评审意见,最终择优审定拟获奖对象。

第十五条  公示。通过审定拟获奖的育成推广及引进推广动植物新品种在宣汉县主流媒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及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报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对异议项目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六条  报批。县奖励管理委员会将拟奖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县动植物新品种奖的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品种认定资格及其推广应用价值,县动植物新品种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由我县自主选育并经国、省审(认、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在我县推广应用价值高,推广措施非常得力,或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全县可推广范围的40%以上,取得累计新增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的。

二等奖:由我县自主选育并经国、省审(认、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在我县推广应用价值高,推广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全县可推广范围的35%以上,取得累计新增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的。

三等奖:由我县自主选育并经国、省审(认、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在我县推广应用价值高,推广措施得力,或有所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全县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取得累计新增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的。

从国内外首次引进我县的动植物新品种,经评审确实有引进和推广价值,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广程度达到全县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取得累计新增经济效益4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  奖励金额标准如下: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奖励申请者在奖励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县奖励管理委员会报县政府,对已授奖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动植物新品种奖励及相关经费由县财政全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