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纳入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矿业权交易以及其它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通过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管理协调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严格依照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决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草案或修订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制定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三)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目录;
(四)监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五)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和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国有产权出(转)让等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转)让及其他应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
(四)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采购)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信用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受理交易登记和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发售标书、收退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服务;对各类交易活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八)为实施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服务;
(九)承担县人民政府、县公管委、县公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监察局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重点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九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经信、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为:
(一)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二)配套建立地方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三)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
(四)依职权对交易行为无效进行认定。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稽察。
(六)暂停项目执行或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七)对交易活动的交易条件进行审查、备案。
(八)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公共资源项目逐步、有序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由县公共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公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应当在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比选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含房屋和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畜牧、林业、市政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等。采用 BT、BOT 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的投资人的选定。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部门。
县发改、国土、住建、交通、水务、经信、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备案和监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送县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县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抽取专家;开评标活动现场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县财政局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备案管理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资金,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易中心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委员会、询价小组);组织评标(或谈判、询价)工作;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参加货物验收。
(三)国有土地、矿业权交易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土地和矿业权(采矿权)。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转)让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产权(股权、有形或无形资产)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
县国资办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县人民政府)、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资格审查,根据审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产权交易等。
(五)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特色产业所有权、标准化生产基地物权、小型水利工程等集体性质的农村产权依法依规办理流转交易。
农业、林业、水务、国土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前期工作。
县交易中心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为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的实现提供平台,对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组织交易。
(六)政府特许经营权、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依附于城市公用资源设施从事的经营项目(户外广告、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等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市政、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权实施、专营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
各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权实施、罚没物资处置等前期工作,制定交易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招拍挂结果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合同。
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政府特许经营权实施、公共权益与服务的交易活动,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根据审定的交易方式,依法选择交易中介机构,组织交易,并将交易结果报主管部门。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除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九)其他交易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
(十)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决定需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进场交易: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交易中心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应当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内容除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收取相关保证金等应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
第十九条 县监察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县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和惩戒制度;县交易中心提供的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信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暂行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的现行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宣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 别 | 项 目 | 内 容 | |
一、资产类项目 | |||
(一)无形资产 | 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 (1)专利权处置 | |
(2)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处置 | |||
(3)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 |||
(二)有形资产 |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交易 | (1)公房、公车等闲置资产处置 | |
(2)废旧、淘汰物资处置 | |||
(3)各类上交物资处置 | |||
(4)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以外的国有产权、股权处置 | |||
(5)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资产处置 | |||
(6)其他物资处置 | |||
2.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 各类罚没物资处置 | ||
3.其他物品市场化处置 | 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 ||
二、资源类项目 | |||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 | (1)山体覆绿工程承包(不含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 |
(2)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 |||
(3)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经营权有偿出让 | |||
(4)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 |||
2.采矿权有偿出让 | 各类非煤矿山(含河道砂石)采矿权有偿出让 | ||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1)土地平整工程承包 (2)其他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 | ||
(二)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1)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 | |
(2)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 |||
(3)城市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 |||
(4)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 |||
(5)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污泥等)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 | |||
(6)依附市政设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出让 | |||
(7)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 | |||
(8)公共场所(含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位等)商业化运作承包特许经营权出让 | |||
(9)自然景区开发特许经营权出让 | |||
(10)景区开发及经营权承包 | |||
(11)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
(三)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 | 其他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使用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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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物类项目 | |||
货 物 |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货物类项目 | 参照《宣汉县政府采购目录》 | |
2.其他货物类项目 | 公共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设备器械 | ||
四、工程类项目 | |||
工 程 |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 |
(2)土木工程(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绿化亮化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交通标识标线工程、其他土木工程等) | |||
(3)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 |||
(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政府出资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 | |||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
五、服务类项目 | |||
服 务 |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服务类项目 | 参照《宣汉县政府采购目录》 | |
2.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择 | 项目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计、招标代理等单位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