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5

宣汉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宣汉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指由宣汉县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监办)向煤矿(井)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派驻煤矿企业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县煤矿都须设置驻矿安监员,由县煤监办按照煤矿规模、井口数量设置人数。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轮岗交换制度,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由县煤监办统一管理,其编制纳入县煤监办,其工资、福利、工作补贴及奖励纳入县财政全额预算。驻矿安监员的流动和调整按照编制、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二)督促所驻煤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隐患排查,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认真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并向县煤监办报送相关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落实以风定产(以风量定产量)、采掘工作面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县煤监办核定的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技术负责人、矿长每日对瓦斯日报表进行审查并签字;

(五)监督所驻煤矿制定防治水措施,开展防治水检查工作;

(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七)监督所驻煤矿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岗前培训,监督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八)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

(九)监督所驻煤矿不得将采掘工作面承包给他人经营、管理;

(十)及时向县煤监办报告所驻煤矿重大情况。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煤矿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借口的干涉、拒绝、阻挠;

(二)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权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三)有权进入所驻煤矿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有权制止所驻煤矿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五)在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六)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煤矿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检举,对隐瞒事故的责任人提出控告。在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七)有权对造成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根据煤矿企业奖惩办法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向煤矿吃拿卡要、领取报酬,不得为煤矿通风报信、提供保护伞

(二)驻矿安监员在驻矿期间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生产现场加强督促检查,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

(三)驻矿安监员应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当天的检查线路、检查内容,处置情况及煤矿生产、建设、整改情况做好记录,并由所驻煤矿当班矿长签字确认;

(四)驻矿安监员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在井口进行公示,并记录在煤矿的安全隐患整改记录中,落实整改标准、时间和责任人,督促矿井认真整改落实;

(五)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汇报、月总结制度(每日18:00前用所驻煤矿座机向县煤监办汇报当日安全生产情况;每周五18:00前向县煤监办书面汇报本周工作情况;每月28日前向县煤监办书面汇报所驻煤矿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内容包括:矿井井下和地面作业安排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个人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及跟踪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县煤监办汇报;

(六)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不少于10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七)驻矿安监员或其直系亲属与所驻煤矿有利害关系的,须申请回避,请求重新安排岗位;

(八)驻矿安监员请假必须按程序书面报经县煤监办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岗,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九)驻矿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十)驻矿安监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接收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驻矿安监员应每年到有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一周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县煤监办应每年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为期两天的政策法规培训。

第十条县煤监办应每年邀请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对驻矿安监员进行预防违法犯罪和廉政建设教育。

第十一条建立驻矿安监员履职考核制度。

对驻矿安监员的履职考核工作,由县煤监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履职考核实绩采用百分制,通过综合考核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分值包括日常履职考核分值、定期抽查考核分值和年度考核分值三部分,具体计算方式为: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履职考核分值 c 30% 定期抽查考核分值 c 20% 年度考核分值 c 50%

综合考核分值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日常履职考核,由县煤监办每月组织一次,按百分制实行倒扣。综合考核时,日常履职考核分值取全年每月考核分值的平均值。

(一)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少一次扣5分;

(二)未能及时制止煤矿企业擅自增加采掘头面、启封井下密闭的,一次分别扣10分、15分;

(三)不能在现场监督解决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一次扣5分;

(四)驻矿期间饮酒的,一次扣30分;

(五)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一次扣30分;

(六)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一次扣15分;

(七)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2次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同一安全隐患的,扣5分;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3次及以上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同一安全隐患的,扣15分;

(八)发现所驻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扣15分;

(九)所驻煤矿矿级领导未带班下井、未与工人同进同出,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十)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驻矿安监员未能制止的,发现一次扣5分。

第十四条定期抽查考核按百分制实行倒扣,县煤监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如抽查中发现驻矿安监员存在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双倍扣分。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按百分制实行倒扣。所驻煤矿发生一般轻伤、重伤事故的,分别扣10分、20分;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3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综合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建立驻矿安监员奖惩制度。通过实行每月工作补贴和安全风险金制度,实现对驻矿安监员的奖励或惩罚。

第十七条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下井监管制度的,每月兑现工作补贴500元。

第十八条驻矿安监员未按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抵扣每月工作补贴和安全风险目标奖

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第六条所规定工作职责的,每发现1起扣100元;

驻矿安监员未按照日报告、周汇报、月总结制度要求进行工作汇报的,每次扣100元;

(三)对排查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应当及时报请县煤监办处理。未及时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每条隐患扣50元;所驻煤矿同一地点、同一环节累计2次出现同一隐患而未督促整改的,取消当月工作补贴;累计3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全年工作补贴。对县煤监办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取消当月工作补贴;

(四)每月下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次扣100元;

(五)每月未按要求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的,每少1次扣100元;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驻矿日志》等资料的,每次扣100元;对《驻矿日志》经审查记录不全的,每少记录1日扣50元;对《驻矿日志》弄虚作假,记录不真实的,取消当月工作补贴;

(七)发现驻矿安监员采取欺骗方式进行假入井检查的,取消当月工作补贴;

(八)在日常履职考核中,全年累计三次被评为最后一名的,取消全年工作补贴,停薪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300元。

第十九条实行驻矿安监员缴纳安全风险金制度。年初驻矿安监员向县煤监办缴纳安全风险金5000元。

县煤监办对安全风险金实行专款专存,不得挪用、挤占。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安全风险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驻矿安监员的监管绩效与业务工作情况,实现对驻矿安监员的安全风险金的奖惩。

(一)驻矿安监员认真履职,综合考核合格,且所驻煤矿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按所缴纳安全风险金的6倍给予年终一次性安全风险目标奖

(二)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年终奖励资格。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工作未到岗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驻矿安监员应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及时向县煤监办上报各项资料、数据,按时填报《驻矿日志》,提交总结。经县煤监办年终综合考核合格者,所缴安全风险金可结转为次年的安全风险金;考核不合格者,安全风险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当年最后一个月工作补贴,停薪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给300元生活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工作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隐瞒所驻煤矿事故的;

(四)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七)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领取煤矿工资,收受煤矿红包礼金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县煤监办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驻矿安监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煤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