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宣汉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煤炭税费的征收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税费征收环境,充分利用煤炭生产、销售电子监测数据,对全县煤炭生产、销售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煤炭税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洗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以外的新华镇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观池(冠德)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厂、华杨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厂、恒胜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厂、山水(东达)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厂、观音洞洗选厂等企业实行预警管理,逐步纳入监控管理),其缴纳煤炭税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税费统征实行电子信息监测,建立宣汉县煤炭销售监控系统,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全县煤炭生产、洗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煤炭运输数量进行实时采集和远程动态监测管理,并以此作为确定生产、洗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税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煤炭税费的征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煤炭生产、洗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各类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从事煤炭生产、洗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煤炭税费;煤炭税费征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成立宣汉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煤炭税费统征管理工作,审批统征工作年度计划、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决定统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内设综合组、财务组、技术组、稽查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煤炭调运单的监印制、领取、缴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煤炭税费的收缴、分解、结报工作;
(三)负责煤炭税费任务的下达及其考核兑现工作;
(四)根据国家政策,适时提出煤炭税费方案的修订完善;
(五)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处理征收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六)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七)督促相关部门查处煤炭税费的偷、逃、漏行为;
(八)负责查处征收单位及其征收管理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九)负责查处验票站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负责牵头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取税费等行为;
(十一)督促相关部门查处涉及煤炭税费征管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十三)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全县主要煤炭出口通道设置11个煤炭验票站,归县统征办统一管理。11个煤炭验票站站长在全县副科级干部或副科级后备干部中抽派。验票站其余各组人员从相关部门和乡镇抽调。被抽派、抽调人员由县统征办负责工作安排、管理,县统征办对其有违规违纪处理建议权。根据煤炭出口通道的变化情况,可合理调整煤炭验票站的设置。
第八条 从相关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仍在原单位享受,统征工作的津贴补助由县统征办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章 统一征收管理的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统一征收管理的煤炭税费项目包括企业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育林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税费统一征收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减免,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重大价格波动,由县统征办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具体调整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纳入统一征收范围的税费项目,各相关征收职能部门不得向煤炭企业重复征收,更不得“搭车”收费。除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煤炭企业进行税收稽查或补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煤炭企业查补收取已纳入集中征收的收费项目。确需对煤炭企业进行收费检查的,必须由县统征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以结算为准):
(一)原煤征收标准:增值税20.00元/吨、资源税2.50元/吨、企业所得税8.00元/吨、个人所得税8.00元/吨、城市维护建设税0.20元/吨、教育费附加0.60元/吨、地方教育费附加0.40元/吨、工会经费0.60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40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3.00元/吨、水土保持补偿费0.50元/吨、育林基金2.20元/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0.00元/吨,合计预征56.40元/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企业或个人每月按实际帐务与国税、地税进行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或个人每月按实际帐务与国土资源局进行结算。
(二)精煤征收标准:增值税20.00元/吨、企业所得税8.00元/吨、个人所得税8.00元/吨、城市维护建设税0.20元/吨、教育费附加0.60元/吨、地方教育费附加0.40元/吨、工会经费0.60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40元/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0.00元/吨,合计预征48.20元/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企业或个人每月按实际帐务与国税、地税进行结算。
(三)中煤征收标准:增值税10.00元/吨、企业所得税8.00元/吨、个人所得税8.00元/吨、城市维护建设税0.20元/吨、教育费附加0.60元/吨、地方教育费附加0.40元/吨、工会经费0.60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40元/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0.00元/吨,合计预征38.20元/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企业或个人每月按实际帐务与国税、地税进行结算。
(四)经营企业征收标准:增值税10.00元/吨、企业所得税2.00元/吨、个人所得税2.00元/吨、城市维护建设税0.05元/吨、教育费附加0.15元/吨、地方教育费附加0.10元/吨、工会经费0.20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40元/吨,合计预征14.90元/吨。企业或个人每月按实际帐务与国税、地税进行结算。
第四章 煤炭运输管理、税费的缴纳
第十三条 县统征办实行“源头缴纳、查验补票、面上稽查”的方式,切实抓好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税费的统一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煤炭转运必须持有《宣汉县煤炭调运单》,并建立相应台帐,便于各执收单位核查,建立的台帐至少保持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向验票站以内的洗选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销售煤炭,要逐车足额如实提供《宣汉县煤炭调运单》,洗选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收购县外煤炭必须向县统征办申报,运输车辆(连煤炭)到验票站过磅记录数量,并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由验票站提供入境煤炭调运结算单。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不能提供煤炭的有效凭证或不能完全提供有效凭证,由洗选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负责缴纳相应原煤的税费。
第十六条 验票站内的煤炭洗选企业原煤与精煤、中煤的洗选比例由县地税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税局、县统征办参与确定,并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煤炭生产、洗选、经营单位和个人先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依法代征的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然后根据完税吨位向国税部门申报纳税,县统征办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完税吨位向煤炭企业和个人代征收其它各种规费,并向煤炭企业和个人配发定额调运单。煤炭企业和个人在煤炭运输当天在调运单上填明发货时间、收货单位、收货数量、承运车号等信息,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印章,运输车主凭调运单随货联到验票站验票,填写了时间的调运单当天有效。验票站过磅数量与调运单相符,则放车,并留下验票联,验票站出具煤炭运销结算单;验票站过磅数量超过调运单数量,按整吨位在验票站现场按原煤120.00元/吨、精煤按100.00元/吨、中煤80.00元/吨补票补缴(以结算为准),留下验票联,验票站出具煤炭运销结算单。不足1吨的,累计补缴。
第十八条 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销售数量的确定。煤炭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以经过验票站的实际数量来确定销售数量。煤炭洗选企业按确定的洗选比例提供原煤调运单和入境煤炭调运结算单;煤炭经营企业和个人按实际出境数量向县统征办提供相关凭证。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数量由直接出验票站数量及煤炭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原煤来源调运单和企业调运单存根联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 县征管办在每月10日前将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上月销售情况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资料;国税、地税部门通知企业进行结算,并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结算情况向县统征办提供相应的数据及资料。
第五章 稽查与处罚
第二十条 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统征办停止发放《宣汉县煤炭调运单》,并函告相关部门采取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电等行政措施,同时,由税务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空白票、涂改票、过期票、未盖印章的票、日期不完整的票、无车号或车号不符的票,一律作为无效票、废票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对无《宣汉县煤炭调运单》或其他有效凭证运输煤炭的车辆,其煤炭按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并给予处罚。对强行闯关车辆,车辆进行暂扣,所运煤炭没收,对车主或煤炭业主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车列入黑名单,禁止任何煤炭生产、洗选、经营企业和个人用该车运输煤炭出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收受贿赂,造成税费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统征办要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运煤车辆的《宣汉县煤炭调运单》和验票站地磅及监控设施进行查验,对未带全上述票证的运煤车辆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子信息监测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