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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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达市府发〔201033号)、《达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发〔201048号)以及《达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制定扶持微型企业配套政策的通知》(达市微企组〔20101)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全县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微型企业创业园、创业街,不断夯实创业就业平台。大力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九类人群”自主创业。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担负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经信、农办、商务、国资、科技、文广、教育、民政、监察、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县县情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3、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定点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1年,在东乡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12年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力争每年新增微型企业160户以上,新增就业1500人以上;计划5年扶持微型企业800户,吸纳就业7500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

1、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含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2、扶持对象

属于国家政策帮扶的“九类人群”:

①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含本县集体户口)。

②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县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③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凭外出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参保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进行认定)、经商(凭外地经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进行认定)证明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员。

④被征地农民(失地无业农民)。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县居民,或因部分土地被征用未进行城镇居民登记的农村居民。征地时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县的人员除外。

⑤拆迁安置、移民。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移民和占地移民并持有原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失地农转非证明的本县居民。征地时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县的人员除外。

⑥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县居民。

⑦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⑧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策划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文艺创作与服务、广告传媒、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数字内容、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和设计等的本县居民。

⑨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外包、利用相关技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持有相关等级证书或行业资格认证以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的本县居民。

3、扶持重点及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第一产业重点扶持发展设施农业、茶叶、精品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苗木种植、特种经济林木、中药材种植、果树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第二产业重点扶持发展小型机械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天然气下游产品等产业;第三产业重点扶持商贸服务业、旅游产业等。

微型企业发展要结合我县职业教育、普光经济开发区、商贸物流、中小企业基地等产业特色,创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微型企业分类入驻,集群发展,形成宣汉特色和区域优势。要以宣汉职中、昆池职中、毛坝职校等学校为平台,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扶持对接机制,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帮助有朝气、有思想、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充分发挥特长积极创业;以经济园区、物流基地等为依托,吸纳一批有技术、懂管理的人才和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商贸物流、仓储运输、加工、科技等行业领域自主创业开办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县内大中型企业、各行业商会(协会)在产业链延伸、行业指导等方面开展结对帮扶,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乡镇要根据自身的产业发展特色和城镇化发展特点,以中小企业基地、楼宇工业为载体,引导微型企业发展“一条街”、“一幢楼”、“一个园”,带动乡镇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扶持政策

1、基本运作模式

扶持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 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2、财政扶持政策

在积极争取市上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情况,结合当年微型企业发展目标预算专项配套资金,并对市、县安排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对创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和财政补贴、设立担保基金和对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其中,对资本金补助的比例,按照达市府发〔201033号以及达市府发〔201048号文件规定,应控制在创业者投入金额的30%以内(市财政补助10%,县财政补助20%);财政补助的比例,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县财政以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留成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为基数计算,但连续三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创业者注册资本金的70%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出、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出,即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审核由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负责,拨付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微型企业必须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县微企办申请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3、税收优惠政策

对微型企业全面落实兑现国家、省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开户银行对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具体受理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时,可要求其按照《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79号)规定的申办流程办理。微型企业开户银行在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详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发〔2009134号及《达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79号)。

5、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从办理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以上所列微型企业扶持的各项政策,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再次享受。

三、申办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程序与条件

(一)创业申请

1、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宣汉县户籍(含集体户口);②属于“九类人群”;③具有创业能力;④无在办企业;⑤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1%;⑥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①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②身份证明;③户口簿;④居住证明;⑤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具有宣汉县户籍(含集体户口)和属于“九类人群”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4、工商所受理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具有创业能力和无在办企业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县微企办。工商所自受理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二)创业培训

1、县微企办收到微型企业创业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组织申请人到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认定的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县微企办负责制定全县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对纳入计划参加培训的创业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其培训补贴从上级下达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中解决。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和参加培训的创业者共同向县微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宣汉县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县微企办受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后,由县人社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定进行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专项用于参加培训的创业者的培训补贴。

2、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三)创业审核

1、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县微型企业领导小组集中会审。领导小组原则一个月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2、创业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创业培训机构的结业鉴定意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本意见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②拟创办微型企业及申请创业者的基本情况。③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④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⑤市场预测和营销策略;⑥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⑦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⑧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⑨创业投、融资计划;⑩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3、县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4、申请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县微企办的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果公示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5、县微型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四)注册登记

1、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2、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申请资本金补助。县财政局按照县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3、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四、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2、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3、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4、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用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五)县微企办和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宣汉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全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具体事宜,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县各地各部门落实县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加快微型企业发展。

(三)明确部门责任

由县工商部门牵头,会同人社、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部门以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工作;人社、工商部门与担保机构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四)优化创业环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扶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进、卓有成效。

附:宣汉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

  附:

  宣汉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杜海洋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拥军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胡华瑜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县烟办主任

  陈县工商局局长

  吴中良县监察局局长

  周家伟县财政局局长

  牟人社局局长

  何县地税局局长

  侯县国税局局长

  王洪模县经信局局长

  赵福祥县委农办主任

  成远强县商务局局长

  刘正轩县国资办主任

  李晓蓉县科技局局长

  高海洋县文广局局长

  曾县教育局局长

  贺小平民政局局长

  刘先祝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寇德安委书记

  蒲宗艳妇联主任

  唐武兵残联理事长

  彭长春县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王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廖崇杰人民银行宣汉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陈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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