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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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关部门:

《关于加强全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3

关于加强全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5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构建全县电梯安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建立并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协助相关部门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开展全面巡查,协助监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好隐患整治过程中群众的解释和维稳等工作。县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项目与内容、检查方式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电梯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向县安委会汇报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四)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负责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等情况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拨付。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关单位对计划增设电梯的既有建筑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五)县公安部门承担电梯安全事故公共救援职责,提高电梯安全事故专业救援能力。

(六)旅游、教育科技、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行业、本单位电梯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七)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管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动力升降设备作为电梯使用。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县从事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维保能力,配备驻宣汉专职维保人员并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其备案的维修保养服务范围应包含宣汉县范围。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达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告知书信息要真实完整,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四)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施工单位应在递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前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供住建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商场、大型超市、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鼓励新建住宅安装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使用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提供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明确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一)电梯建设单位

设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置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相应标准,避免因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和安装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

2.要引入有品牌实力、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

3.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和服务内容。

4.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电梯使用单位

1.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支持业主成立业主会,落实电梯实际管理人,业主会的成立由建设单位或符合规定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业主会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5)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电梯使用单位明确办法另行制订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有1名以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

4)签订《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并在电梯轿厢内的明显位置张贴县工商质监局按照四川省统一格式制定《电梯安全守则》公示牌、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登记标志。

5)制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救援演练。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电梯运行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在责任未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责任明确后,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8)电梯应委托已取得维保许可资质并在本县范围内具备维保能力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

9)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0)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2)负责老旧电梯改造工作。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3)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定期检验周期的,使用单位应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30日内到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电梯,应当办理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3.电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个人或住户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产生权益纠纷,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处理。

(三)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保养单位进行。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开业告知和备案手续,并自觉接受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维保能力和资源条件的核查,未通过核查和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本县从事维保工作。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并履行下列义务:

1.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分别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有文字和影像记录。

2.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如需较长时间排除故障,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明确原因及恢复使用时间电梯故障未排除不得交付使用当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保过程中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维修所用的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4.不得采用设置技术障碍或以低价劣质等方式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恶性竞争。

5.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对电梯隐患的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予以查封或责令停用的电梯,应配合监管部门采用相应措施确保问题电梯停止运行。

6.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公共交通领域的电梯,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由其委托、授权的,且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落实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经费

(一)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二)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县住建部门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完善资金拨付程序,以保障电梯保修期届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电梯,其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部分)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资金的拨付应当遵循先维修后完善手续的原则。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紧急情况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发〔2014445号)的规定实施。

(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电梯所在单元(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建立多元共治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工商质监、住建、安监、公安、消防、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工商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可结合本意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电梯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工商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维保单位积极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约,通过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倡导维保单位通过行业协商,参照外地行业标准,根据实际维保成本制定本行业收费标准,抵制恶意压价竞争,确保维保质量。

(五)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为了降低事故损害,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六)建立约谈机制。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消除电梯安全隐患,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约谈,并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发生较大以上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长期带病运行拒不整改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管理问题的,由县安委会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开展约谈,要求其强化电梯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治安全隐患。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工商质监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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