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业厅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业〔2014〕80号)和达州市农业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农业〔2016〕146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宣汉支行、县工商质监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组成的县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联合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通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县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全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采取总额控制、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授牌认定的方式。根据不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情况,分行业调整县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六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承担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推荐申报和县级示范社的组织评定、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在县农业局登记备案1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按照规定参加年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2.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没有办理证照合一的应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生产性固定资产。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4.有符合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并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有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合格证书,会计、出纳互不兼任。
2.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到每个社员,经全体成员同意,可在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平均量化到社员;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5.会计人员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监事会审核,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6.监事会负责财务内部审计,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7.定期向县农业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产权关系明确;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定要求或150万元以上。
2.经营无亏损,资产大于负债。
(五)基地规模较大
1.粮油种植类:粮油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2.经济作物类:蔬菜、水果、花卉及特色种植业150亩以上,茶叶300亩以上,食用菌15万棒(袋)以上。
3.畜禽养殖类: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常年存栏8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或常年存栏8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或常年存栏8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2万羽(只)以上或常年存栏1万羽(只)以上;蛋禽年产量在6万斤或常年存栏6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或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蜜蜂常年存栏400箱以上。
4.林业类:一般用材林500亩以上,其他用材林800亩以上;绿化苗木150亩以上;花椒、核桃、板栗等干果类30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木本中药材500亩以上,其他经济林50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5.水产类:池塘养殖50亩以上或流水养殖、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类:农机类作业面积常年稳定在300亩以上,农业机械20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0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常年稳定在500亩以上且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非成员农户收入40%以上。
7.特种养殖类:面积在50亩以上或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在80万元以上。
8.休闲农业、农旅结合及其他类:面积在100亩以上或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六)盈余分配合理
1.年终盈余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
2.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七)带动成效明显
1.成员名册真实完整。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高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中:
(1)种植类、林业类、养殖类、水产类合作社注册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2)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和休闲农业、农旅结合及其他类合作社注册成员达到50户以上。
2.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与成员的交易量(额)高于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的作用明显。
3.产业辐射带动农户150户以上,成员农户收入高于当地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4.产品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参与“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农商对接”。
(八)产品质量安全
1.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
(九)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社员利益、拖欠其他费用等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信用合作,无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从事休闲农业、农旅结合、特色种养业、服务业(包括农机、植保等服务)、林业生产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可适度放宽。县级示范社评定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的农民合作社适度倾斜。
第九条 农民合作社于每年6月底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农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上报县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
3.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4.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证照合一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
7.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认证、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9.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
10.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
11.土地流转合同、流转费用支付凭证与明细表等;
12.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或免税等相关佐证资料;
14.基地生产图片;
1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自愿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2.县农业局会同县委农办、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二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1.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工作组,对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
2.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审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县级示范社名单,在县农业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由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林业局、县供销社、人行宣汉支行联合发文并授牌。
第十三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县级示范社名单,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库,择优推荐参评省、市级示范社。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四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综合评价,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程序:
1.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县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县联席会议同意后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2.县级示范社于监测年份的3月底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县农业局。材料包括:本社的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3.县农业局会同县委农办、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对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上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4.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县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并从县级示范社名录库中删除。
1.被工商质监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未公示年报信息的;
3.丧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4.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6.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
7.不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和报送监测材料的;
8.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9.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10.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县级示范社的;
11.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监测不合格的、被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两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市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授信额度,实施灵活多样贷款方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二十条 评定为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可优先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相关涉农建设项目,并对其产业基地、营销体系、自身能力建设予以积极支持;优先享有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各类农业补贴;优先申报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优先享受农业保险和各级对农民合作社其他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联席会议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之后,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评定命名县级示范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1.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1
宣汉县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年度)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单位:%、户、万元、亩
名 称 |
| 办公电话 |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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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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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日期 |
| 登记注册部门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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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
| 农民成员数 |
| 单位成员数 |
|
成员出资 |
| 货币出资 |
| 非货币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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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产品 |
| 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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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名称 |
| 网站/网页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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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
| 是否完善章程及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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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 |
| 是否统一销售成员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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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 |
| 是否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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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统一技术培训 |
|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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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农超对接 |
|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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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发展积累机制 |
| 是否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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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
|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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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服务型固定资产 |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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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经营收入 |
| 上年度实现盈余 |
|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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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
|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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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生产经营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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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宣汉县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年度)
填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户、万元、亩
名 称 | (盖章)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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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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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日期 |
| 登记注册部门 |
| 注册资金 |
| |||||
成员数 |
| 农民成员数 |
| 单位成员数 |
| |||||
成员出资 |
| 货币出资 |
| 非货币出资 |
| |||||
最低成员出资 |
| 最高成员出资 |
| |||||||
带动农户数 |
| 带动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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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业/产品 | | 基地面积 |
| |||||||
注册商标名称 |
| 网站/网页 |
| 电子邮箱 |
| |||||
基本表决权票数 |
| 附加表决权票数 |
| |||||||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 上年度召开理事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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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召开监事会次数 |
| 上年度财务公开次数 |
| |||||||
基地/产品认证名称 |
| 获得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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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 |
| 统一采供农业投入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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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收入 |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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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的企业名称 |
| 农超对接销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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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名称 |
| 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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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扶持资金总额 |
| 扶持资金来自何级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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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 固定资产 |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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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经营收入 |
| 上年度实现盈余 |
| 上年度可分配 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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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
|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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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户均直接获利 |
| 比当地非成员人均增加纯 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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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部门意见 |
| 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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