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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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宣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宣汉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办法(试行)

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

(一)经县畜牧食品局认可的动物防疫人员,在本辖区内依法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造成应激死亡的动物,列入补偿范围。

(二)经县畜牧食品局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需扑杀的动物,列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标准

(一)猪

1.育肥猪

仔猪(25公斤以下),150/头;架子猪(2575公斤),1000/头;肥猪(75公斤以上),1300/头。

2.种用猪

能繁母猪1000/头,妊娠母猪1500/头,种公猪2000/头。

(二)牛

1.肉用牛

犊牛(50公斤以下),500/头;架子牛(50200公斤),2000/头;成年牛(200公斤以上),2500/头。

2.役用牛

能繁母牛3000/头,妊娠母牛3500/头,种公牛4000/头。

3.乳用牛

①荷斯坦乳牛:犊牛(6月龄以内)3000/头,后备牛5000/头,泌乳牛及妊娠牛7000/头。

②其它乳用牛:犊牛(6月龄以内)3000/头,后备牛4000/头,泌乳牛及妊娠牛5000/头。

(三)羊

羔羊(10公斤以下),150/只;架子羊(1050公斤),500/只;成年羊(50公斤以上),700/只。

(四)禽

雏禽(0.5公斤以下),5/只;小家禽(0.53公斤),35/只;大家禽(3公斤以上),50/只。

三、补偿程序

(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程序

被免动物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死亡的,畜主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当地财政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填写《宣汉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经畜主、防疫员、村(组)干部、核实人员签字后,连同畜主身份证复印件、畜主与死亡动物照片交乡镇畜牧兽医站保存。

春、夏、秋、冬集中免疫结束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及时汇总,乡镇财政所初审并经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报送县畜牧食品局。

县畜牧食品局、县财政局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组织专人对乡镇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养殖户进行随机调查核实。核实后,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县畜牧食品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纳入县财政解决;免疫反应抢救费及免疫应激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

(二)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程序

乡镇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后,应在2小时内报县畜牧食品局,县畜牧食品局应立即组织3人以上具有中高级畜牧兽医师职称的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专家组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出具《可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意见书》,经县畜牧食品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扑杀。

扑杀动物前,县畜牧食品局应立即派员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畜牧兽医站、村(组)干部现场核实处置动物的种类、数量等,填写《宣汉县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并由畜主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畜牧食品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纳入县级财政解决。

四、兑付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打卡直发到养殖户。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畜牧食品局,由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兑付。

五、强化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畜牧食品局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偿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112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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