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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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成效考核专题培训视频会议和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预防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保持一致,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宣汉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4

宣汉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川发改赈〔2016200号)《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均为全国扶贫信息系统锁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程移民等住房补助政策重复享受。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长期贷款和农户自筹。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必须用于农户住房建设。

第四条“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农户住房建设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住房结构设计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宣汉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以工代赈办)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县以工代赈办根据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以工代赈办备案

第七条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审核下达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各乡镇根据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报县以工代赈办审批。方案批复后,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经县以工代赈办审核调整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搬迁计划;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工程承建方式;工程设计及预算文件;工程建设周期;工程组织保障、质量监管措施;搬迁农户花名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乡镇政府编制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县以工代赈办按程序批准立项。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应当完成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基本内容包括搬迁对象、补贴标准、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总投资及构成、监督电话等。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的住房建设项目和安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项目村成立验收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核量收方等方式进行自查验收,填写自验表。自验合格后,由乡镇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验收申请,县以工代赈办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要及时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预算评审报告、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质量监理、安全监管、工程验收、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等过程档案(一式三份),乡镇、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县以工代赈办各存一份备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国家专项扶贫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承接易地扶贫搬迁统规统建的住房建设项目和安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10%履约保证金和5%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一)房屋补助资金

自建住房搬迁户:住房建设地基基础完工,拨付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住房建设完工、搬迁户入住,经验收合格,且原旧房拆除并进行宅基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后,剩余建房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

购房和投亲靠友搬迁户: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且原旧房拆除并进行宅基地复垦或生态修复后,住房补助直接打卡发放到搬迁户一卡通账户。

统一建房搬迁户:住房补助资金拨付按《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65号)执行。

(二)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拨付按《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65号)执行。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乡镇、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协调配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与项目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乡镇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全面负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将易地扶贫搬迁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村(社区)领导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暂行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1680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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