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6月8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宣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
宣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宣汉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公民,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以下途径和标准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确定标准,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由用工单位确定,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确定标准并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凡户籍在宣汉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经费中列支;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
第四条不同类型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登记和发放渠道。
(一)有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登记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
(二)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人员,由有用工单位一方调查登记并发放奖励金,但无用工一方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证明材料,避免重复登记和支取奖励金。
(三)农村人口和双方无用工单位的人员,由各自户籍所在地调查登记发放奖励金。
(四)户口在挂靠单位,单位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办了交接手续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发放奖励金。单位未办移交手续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发放奖励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变化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在本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按规定渠道进行登记和支取奖励金。
(六)已下岗、破产的企业职工,经过改制或破产清算,已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核至18周岁,在下岗或破产时已一次性给付的,由所在地计生部门会同有关改制企业或破产企业一并做好相关对象已享受奖励的管理,资料的交接和归档,同时与所在乡镇搞好衔接工作。如未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核算给付的,由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按专项奖励经费渠道支付奖励金。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给。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市财政每年按标准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补助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奖励经费实行县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将上级补助和本级承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经费划拨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当年有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但财政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奖励经费不得冲抵国家、省、市规定应落实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二章奖励经费发放程序
第八条 实行申报确认制度。对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凭《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村、社区(居)委或单位证明、本人户口簿等证件到当地计生部门申报确认。
第九条 每年10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将次年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的、符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张榜公布,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应奖对象和金额,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专项经费拨付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独生子女奖励金专帐,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拨款后,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花名册,通知受奖对象凭有效证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在领取奖励金时,应出示《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当年“生殖健康监测证明”,享受低保人员的低保证明、现有子女情况、下岗证或待业证等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一年领取一次奖励金。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签字领取奖励金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发放花名册复印件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原始资料存档、归卷。
第三章、管理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全县建立独生子女信息管理系统,对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发放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严格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通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四)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五)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第十九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经查实,终止其享受的奖励金,并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追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