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7.18”洪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宣汉县“7.18”洪灾损毁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宣汉县“7.18”洪灾毁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省政府《暴雨洪涝和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资金分配和保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川府阅〔2010〕102号)要求,切实解决灾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居住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因“7 f 18”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全垮塌、严重受损、D级危房、一般受损(部分垮塌、通过排危可以居住的危房户)的农村受灾户,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受损的五保户、低保户、无自救能力的一般受灾户;并且在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投亲靠友、新建及维修加固结束的受灾户,方可享受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不含县国土局纳入避让安置规划的安置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户及两处以上住房的,严禁扩大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原则
坚持“没重建、没维修、没按时完成恢复重建的不予补助”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三、补助标准
对因灾造成房屋全部垮塌重建住房的农户按照“两类三档”发给重建补助;对严重受损、D级危房、维修加固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其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单单位:万元/户
房屋受损情况 | 低保户 | 一般户 | 五保户 | ||||
1—3人 | 4—5人 | 6人及以上 | 1—3人 | 4—5人 | 6人及 以上 | ||
全垮 | 2.0 | 2.3 | 2.6 | 1.6 | 1.9 | 2.2 | 2 |
严重受损 D级危房 | 0.8 | 0.6 | 2 | ||||
维修加固 | 0.1 | 0.08 | 0.3 |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10年7月18日户口中常住人口为准;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的认定,一律以2010年7月18日受灾的档案记载为准。
四、补助程序
1、本人申请。重建户应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助申请。
2、村组审评。村(居)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公示、上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补助对象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时,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重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证”(房屋重建档案和土地使用证)、“一乡一账二册”(“7.18”洪灾专账、恢复重建验收花名册、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一乡一台帐”(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户台帐)。
4、县上审批。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汇总后,会同县民政局联合审批。
5、发放方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审批确认后的《宣汉县“7.18”洪涝灾害恢复重建验收花名册》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照恢复重建补助标准,通过邮政储蓄存单直发到户。因灾新增“三孤”、五保无房户纳入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其补助资金,实行县级集中使用,统筹用于修建中心敬老院,由县财政、监察局监督运行。一般受损、需维修加固且散居的五保户,愿意集中供养的,其补助资金方可实行集中使用。
五、执行时间
各乡镇务必按程序及时将农村受灾群众住房重建补助资金于12月31日以前全部发放到户。
六、工作要求
农村受灾群众住房重建补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严禁补助资金由村组或他人代领,严禁用补助资金抵扣受灾群众的其它借(欠)款或捐资任务。同时,要让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发放程序、范围、补助标准、对象、领取办法及数额必须公正、透明,必须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公示,公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建房补助资金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