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宣汉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宣汉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共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宣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下称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有效举报。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县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受理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执法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统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符合有效举报条件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兽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生产经营末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仿冒食品注册商标,擅改食品标签要素,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十)网络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
(十一)违规发布食品广告的;
(十二)集中用餐单位未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十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十四)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十五)其他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举报下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符合有效举报条件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的保健食品;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四)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
(五)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六)其他违反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需的法定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注销或者吊销后仍然生产经营的,以及其他涉案货值较大或者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等级、案件性质和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对违法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五)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双倍奖励。
第十二条对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超过30万元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财政相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执法部门对举报管辖有争议的,由县政府指定管辖,被指定部门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自执法部门告知其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被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3)、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经执法部门告知后仍未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当制作《投诉举报奖励决定书》(附件4)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件5),加盖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在执法部门提供《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6)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严格的受理、审核、审批的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合议记录、奖励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参与举报案件查处和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因举报遭受人身威胁而请求执法部门人身保护的,执法部门应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情况紧急的应当提供必要保护。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级执法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市级执法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应对其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附件:1.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2.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投诉举报奖励决定书
5.不予奖励决定书
6.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
附件1
宣汉县 c c c c
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宣举奖告字[ ]第 号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
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本局联系人: 电话:
特此告知。(注电话告之)
执法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告人。
附件2
宣汉县 c c c c
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宣举奖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5.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姓名:
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宣汉县 c c c c
投诉举报奖励决定书
宣举奖决字[ ]第 号
:
根据《举报奖励办法》 , 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对查处案件有功,奖励等级定为 级。该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为 元。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 领取奖金。
本局联系人: 电话: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宣汉县 c c c c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5
不予奖励决定书
宣举奖决字[ ]第 号
:
根据《举报奖励办法》,经我局审议,认定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的行为不应当给予奖励。理由如下: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本局联系人: 电话:
特此通知。
执法部门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6
宣汉县 c c c c
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
宣举奖发字[ ]第 号
奖金领取人姓 名 |
|
委托领取人姓 名 |
|
奖金领取 地 点 |
|
奖金数额 (大写) |
|
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金领取时间 | 年 月 日,本人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 元。 奖金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
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签名(2人 以上) |
|
备 注 |
|
注:奖金领取人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金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