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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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搭建我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服务平台,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妇女创业就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宣汉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经县政府批准,全县启动妇女小额贴息贷款项目。为将妇女小额贴息贷款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妇女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进一步推动妇女创业就业,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为具有宣汉户籍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二)18周岁——55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贷能力,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强烈的创业意愿和一定劳动技能。

(三)在宣汉境内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一定的设备、设施等),从事服务、商贸、小型加工、种植业、养殖业可行性生产经营的微利项目。

(四)宣汉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微利项目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服务性项目。

(五)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七)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二、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额度

(一)妇女个人贴息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8万元以内。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二)贷款期限为两年,原则上不延期;如需延期,应经审核同意,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不贴息。

(三)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间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县财政根据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利息清单,实行全额贴息。

(四)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方式发放,具体方式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取得多笔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财政仅对一笔贷款予以贴息。

三、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登记失业妇女需提供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应提供有效的《毕业证书》;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

6、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复印件;

2、合伙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和复印件;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口证以及合伙协议书;

4、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必须符合A4标准格式,一式四份,由农村信用社负责收集、审验。

四、贷款及贴息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相关资料后,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进行贷前调查,并按权限审查、审批。

(二)贴息申请及审批:经农村信用社初审同意发放的贷款,由农村信用社通知借款人填写《宣汉县妇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将贴息申请表和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收集的贷款基础资料(不含农村信用社内部调查、审查、审批资料)一式四份送交贴息申请人所在的乡、镇妇联;乡、镇妇联对贴息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妇联;县妇联组织县就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月分批次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县妇联负责通知乡镇妇联协助农村信用社网点及时办理贷款事宜。

(三)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贴息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一律转入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支付现金,农村信用社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防止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对审批不同意贴息的贷款,如申请人同意,农村信用社可按其他贷款管理规定确定贷款利率、发放贷款。

五、贷款贴息及还款方式

(一)贴息:农村信用社必须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贷款支付凭证、利息清单及贷款花名册,财政部门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将贴息资金划拔到农村信用社。具体以财政部门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还款:农村信用社负责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和管理。

六、有关要求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新工作方法,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妇女小额贴息贷款,推动妇女就业创业工作。

()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成立宣汉县完善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一是按季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发放的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向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县妇联通报发放情况;二是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发放、管理和运行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成立由县妇联、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家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宣汉县妇女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妇女小额贴息贷款资料审查,贷前调查,贷款的审批等。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妇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基金和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就业局:负责做好妇女小额贴息贷款的宣传、审核、管理工作。妇联组织负责妇女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人推荐、审核和申请项目;全程指导城镇及农村妇女发展项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宣传、协调、推进城镇农村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对基础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尽职、小额贴息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我县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奖励范围。农村信用社: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供信贷支持,办理放款业务;负责小额贴息贷款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贷后资金的管理及贷款清收工作。

(四)加强统计,及时上报。地农村信用社要按季汇总上报《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的五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时,要及时报送工作开展中的创新做法、经验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宣汉县完善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达州市妇女小额贴息贷款申请表

3、宣汉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附件1

宣汉县完善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长:苏万生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钟国康县政府副县长

员:周家伟县财政局局长

  蒲宗艳县妇联主席

  廖家易县就业局局长

  王定荣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王县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妇联,由王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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