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管理,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专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天退〔2009〕4号)精神,结合宣汉实际,制定了《宣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宣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宣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管理,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专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发布的《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天退〔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宣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五个单项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围绕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为核心,通过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二)坚持尊重退耕农户意愿,以退耕农户为项目的受益和建设主体,确保退耕农户的利益。
(三)坚持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谁牵头、谁规划、谁实施、谁验收、谁负责”的分工责任制。
(四)坚持遵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县级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村或组为单元整体推进。
(五)坚持国家支持和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对单项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审定,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具体组织发动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专项建设的有关工作: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
专项建设的五个单项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是专项建设的责任主体。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农机局参与管理;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畜牧局、农业局参与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以工代赈办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参与管理。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单项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及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规划的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能变动,确需调整的,只能在单项项目计划内调整。投资标准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须变更县确定的投资标准的,报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批准;确须变更国家或省确定的投资标准的,经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批准。年度工程单项内的调整的实施方案须报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施方案编报与审批。以省、市批准的《宣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总体规划》和省、市下达的项目年度建设规模、资金计划为依据,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县水务局、农机局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县畜牧局、农业局编制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由以工代赈办编制生态移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以工代赈办等相关部门,在各单项年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出全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报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年度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变动。
第七条 实施方案批复后,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作业(施工)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中的中药材种植、特色经果林营造、低质低效林品种改良和改造、现有林果丰产措施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作业(施工)设计,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中的牧草种植、养殖圈舍新(改、扩)建、食用菌培植项目可编制年度施工方案。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县农业局审批,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由县林业局审批。生态移民由以工代赈办审批。年度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须变更设计和调整工程预算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和保障退耕农户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单项建设特点,可采用招标制、承包制和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等不同的建设方式,各项目的实施方式需在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达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招标额度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招标。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专项建设任务完成后,县级各牵头部门,依据县级单项检查验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程,对各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报账的基本依据,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对检查验收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查,检查验收方式实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自查与综合部门复查相结合。工作上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并将工程项目自查验收报告报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由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和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自查结果抽查复核和认定,给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出局复核认定结果。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报账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建设必须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县级各牵头部门要落实专人,建立电子和文本档案。
第十一条 年度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须设计详细可行的管护、维修方案,已建项目没有按照管护、维修方案,落实管护、维修措施的,导致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已建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以国家专项投入为主,地方财政投入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按省、市核查的结果确定全县总额,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实施。各单项项目资金按照省市批复的《宣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额度逐年安排。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障专项建设工作经费。县级财政从支农资金中安排资金解决专项建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项建设的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招标、会议、差旅、培训等工作开支。县退耕办和林业局作为总项目的牵头协调部门,工作经费按现有退耕还林总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其它各单项县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投入项目年度专项资金的2-3%配套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项目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以实物方式发放的,应按招标程序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招标制、承包制方式建设的项目,由中标建设业主直接在县财政报帐。工程建设资金的报帐办法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行公示制。公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地点、投资标准等内容,公示期为七日。要严格投标人或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增强招投标过程中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七条县级各牵头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供真实可靠的内容资料,配合搞好项目抽查工作,确保全县专项建设高质量完成。
第十八条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二十条县政府每年将对项目实施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专项建设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和通报,对专项建设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到按要求整改合格为止;对专项建设完成好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汉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