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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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宣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宣汉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县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外人士,包括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县公民。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县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宣汉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贡献突出的;

(二)推动本县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贡献突出的;

(四)资助本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贡献突出的;

(六)其他方面对本县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设立宣汉县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外侨办,县外侨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拟推荐对象本人同意后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宣汉县荣誉市民推荐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由评选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选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五)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颁发宣汉县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书由县长签署并颁发。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县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县重大活动,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评选委员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的行为。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决定。

 

附件:1.宣汉县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

             2.宣汉县荣誉市民推荐表

附件1

 

宣汉县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

 

县政府办            县委宣传部

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

县文广局            县教育科技局

县经信局            县卫生计生局

县民政局            县政府法制办

县外侨办            县委台办

县商务局            县文明办

县体育局            县投资促进局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附件2

宣汉县荣誉市民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国籍

居  住  地

 

 

 

 

推荐理由

 

推荐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评选委员会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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