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宣汉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宣汉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村民的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54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任务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770号)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已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和省政府对各市(州)年度考核目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注重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切实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组织管理
为使该项目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附件1),该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监察局等县级部门进行资金管理和纪律督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定期督查通报。
三、实施步骤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下达我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项目任务数160户,拟对樊哙镇大风滩、漆碑长田坝、清溪镇王家岩、观山乡等滑坡地灾隐患实施避让搬迁。按照目标任务,我县将于2010年4月15日正式启动该项工程。我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共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将160户指标全部下达,力争先示范实施60户,计划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二步,实施余下的 100户搬迁安置工作,计划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让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明白此次避让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广泛的思想共识,变“要我搬迁”的被动思想为“我要搬迁”的主动思想。宣传形式:
1、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一次乡镇、村干部和灾害区域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再次排查,逐户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危险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每户有一份明白卡。
3、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宣传资料,向需避让搬迁的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指标分解。根据地勘单位2007年对我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调查和规划成果,结合近两年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及“7.11””7.13”两次特大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按轻重缓急程度,坚持分期分批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查把关,逐户完善申请材料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国土资源局逐户审核确认后下达指标。书面函告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工作程序。拟避让搬迁户书面申请交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县国土资源局逐户审查合格后下达指标,函告乡镇人民政府 交乡镇、村、社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到搬迁户。
列为避让搬迁安置对象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省避让搬迁安置工程“十一五”规划。
2、农户自愿搬迁,书面申请,自愿签订搬迁协议。
3、经调查核实,申请搬迁户户籍在地灾危险区域村社(限2009年12月31日前户籍仍在拟避让搬迁村社,12月31日后迁入者无效)。
4、确属新婚分家户,凭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分家协议原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把关。
(四)细化责任。把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干部具体人员身上,实行结对包户联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度,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首批避让搬迁的建房和旧房拆除工作必须在2010年7月底完成。第二批搬迁避让的建房和旧房拆除工作必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安全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验收标准。拆迁工作全部完成;配套工程完善,搬迁农户全部入住,原有危房全部拆除;原宅基地全部复耕;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稳得住能致富。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搬迁农户统一享受房屋建设规费“全减免”政策;享受优先发展养猪、养牛,养羊等农副产品产业结构调整补助优惠政策;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尽可能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二)土地保障。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换、退耕还林或根据就近原则将基层组织未承包土地及闲散地调整给搬迁户耕种等多种方式,既可户户互换、又可组组互换,还可多头交叉分块对换。对原宅基地,能复耕的,一律复耕,以确保新建房屋占地后的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资金保障。搬迁补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等,由县财政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接受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制度保障。按照避让搬迁涉及的各部门职能职责,对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实行考核,严禁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在搬迁避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六、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经费属防灾减灾专用资金,必须严格按8000元∕户的标准用于灾民搬迁安置补助,县政府另行匹配适当工作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私占挪用,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补助资金发放条件:
1、搬迁农户已搬进新房居住,原旧房已拆除。
2、新建房屋有法定土地批准手续(异地买房安置者,凭协议原件1份。契税原件1份和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书原件)。
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搬迁户提供并确认本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账号(或其他银行信用卡卡号)。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验收组现场验收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签字→补助资金发放至搬迁户信用社粮食直补卡。
附件:1、宣汉县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地质灾害搬迁避险申请书
3、宣汉县乡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协议书
4、宣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验收表
宣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协议书
乡(镇)人民政府 (简称甲方)
被搬迁户村民姓名户籍:村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农村信用社账号(或其他开户银行及卡号): (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经地勘单位认定乙方现居住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为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经乙方书面申请,乙方自愿搬迁至甲方规划的安全地点。为确保整个避险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搬迁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组织动员乙方搬迁住房,避免灾害发生。帮助乙方规划落实迁建地点,乙方限时拆除原住房并将宅基地复耕,搬迁建房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甲方承诺补助乙方搬迁资金捌仟元整。
二、乙方自愿搬迁新建住房。甲方同意乙方搬迁住房地点位于 村 社(小地名),按法定标准,同意占地面积
平方米,办理农房用地等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在2010年 月 日前修好新房, 月 日前搬进新房居住,并于2010年 月 日
前接受甲方验收。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现有 结构住房 间(包括猪牛圈及附属设施) 平方米。
四、乙方自愿在场镇购买住房或亲戚子女在外有住房,自愿投亲靠友者,在2010年 月 日前拆除现在 结构住房 间 平方米,并不再申请宅基地,经甲方现场核定认实,享受搬迁新建户同样补助标准。
五、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原住房,旧宅基地复耕后,其旧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新房屋建好验收后,相关部门予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六、乙方在新建房屋、拆迁、复耕过程中,必须保障安全,一切安全责任和其他方面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补助资金发放办法: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搬进新房居住并拆除原旧房复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由乙方出具补助资金领条,甲方报县政府审签后,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全部划入乙方指定的农村信用社账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号、卡号),并通知乙方核实。
八、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按协议要求建设新房并拆除原住宅的,补助资金不予以发放且不享受避险搬迁有关优惠政策。在建设和搬迁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土资源局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镇(乡)人民政府(章)
乙方代表:
在场人:
年 月 日
宣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赵 波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钟建文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冯达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 刚 县财政局局长
吴中良 县监察局局长
贺小平 县审计局局长
周相生 县发改委主任
张洪建 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夏俊杰 县交通局局长
周忠林 县民政局局长
周元春 县农业局局长
李文君 县水利局局长
罗建高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先交 县应急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罗建高、李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联系电话:5224208 5224278
宣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验收表
灾害 类型 |
| |||||
地理 位置 |
| |||||
验 收 内 容 | 搬迁户主姓名 |
| 人口 |
| 原房是否撤除 |
|
原房宅基地利用情况 |
| 安置 地点 |
| 是否有新旧 房屋照片资料 |
| |
建房面积(㎡) |
| 竣工 时间 |
| 搬迁户签字 |
| |
银 行 账(卡)号 |
| |||||
村(社) 意 见 |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年 月 日 | |||||
验 收 结 果
|
县财政局: | |||||
县监察局: | ||||||
县审计局: | ||||||
县国土资源局: |
本表一式四份,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宣汉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申请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户籍: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农村信用社账号(卡号): 其他开户行名称: 账(卡)号: |
申 请 事 宜 | 因受(灾害名称)威胁,本人自愿响应政府号召,将原房屋拆除复耕,限期在2010年 月 日前自力更生在 村 社小地名: )修建新房并搬进居住(或:在 购买新房入住)。自愿 与政府签定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永不反悔。 申请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村、社 乡(镇) 政府 意见 |
|
县国 土资 源局 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