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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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7

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培育农业经营人才,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对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推动全县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宣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县农业局认定并经县工商质监局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规范、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淘汰。

第六条县农业局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和组织管理部门,会同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建立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管理和监测工作。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家庭农场登记证照核审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认定核实。

​第二章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法人化。家庭农场必须经县农业局认定并登记备案,县工商质监局注册登记,同时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二)生产经营规模化。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生产经营用地承包期或流转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且集中连片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

1.粮油类粮油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经济作物类蔬菜、水果、花卉、草本中药材达到50亩以上茶叶100以上;食用菌8万棒(袋)以上特色种植40亩以上。

3.畜牧类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生猪:仔猪扩繁户,饲养能繁母猪常年存栏不低于30头;自繁自养户,饲养能繁母猪常年存栏不低于20头;商品猪饲养户年出栏800头或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80头或常年存栏50头以上常年饲养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奶牛15头以上。肉羊:年出栏商品羊400只或常年存栏150只以上饲养能繁母羊80只以上。种禽:饲养成年母禽常年存栏15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1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5000羽或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兔:年出栏肉兔8000只或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饲养能繁母兔300只以上。蜜蜂:年产值15万元以上或常年存栏100箱以上。特色养殖如野猪、獭兔等参照同类标准执行。

4.林业类绿化苗木30亩以上,经济林80亩以上,用材林200亩以上花椒、核桃、板栗等干果类10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木本中药材100亩以上其他经济林15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林下种养类年产值30万元以上。

5.水产类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面积30亩以上苗种繁育场面积20亩以上泥鳅、甲鱼等特色水产品标准化池塘20亩以上全流水池1000平方米以上大鲵等珍稀养殖品种1000尾以上。

6.服务类农机类作业面积常年稳定在300亩以上,农业机械10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20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常年稳定在500亩以上;服务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

7.种养结合和其他类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其中:种养结合综合类面积在50亩以上,其他农业产业投入在50万元以上。

(三)人员职业化。农场主应一定的文化水平、农业技术和运营知识,以农场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备相应农业生产技能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9个月以上的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

(四)生产标准化。家庭农场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有完整的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做到档案完整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

(五)管理企业化。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的,要有规范有效的流转合同或协议,有标准的标识、标牌,雇佣工人有劳动合同,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必要的生产设施、较高的土地产出率。

(六)经营品牌化。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专用权,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注重产品培育,打造一场一品

(七)效益最大化。注重经济效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不得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注重社会效益,家庭农场从事的生产经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并能积极带动周边农民致富增收;注重生态效益,家庭农场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实现环保生产,采用绿色循环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八)主体诚信化。家庭农场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示范带动作用强;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他人利益、拖欠农民费用等严重事件发生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办理证照合一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凭证;

(五)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证书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收支账务材料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

(八)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九)家庭农场办公、生产图片;

(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九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择优审查后推荐报送至县农业局。

评选与认定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推荐名单,县农业局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

第十一条县农业局会同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对各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联合文并授牌。

第十二条申报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优先推荐。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制度,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综合评价,2年开展一次监测评价

第十四条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其示范带动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及时反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年度财务报表,于评选年度后第2个自然年的6月底前报县农业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由县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发展要求,重点检查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凡在监测时不符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介绍;

(二)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有关档案资料和业务台账。

第十七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联审联评小组核实,撤销其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工商质监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有(一)、(四)、(五)项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接受其示范家庭农场申请。

第十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融资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201585日印发的《宣汉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暂行办法》(宣府办〔2015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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