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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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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宣汉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4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宣汉县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工业企业的发展,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全县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设立宣汉县工业发展资金。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县政府为支持我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而设立,并由县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主要是指在宣汉县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标准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责任明确、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资金来源:财政安排。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培植财源为优先,实施扶持专项计划,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和外向型等五类重点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县级中小企业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业节能、重大示范项目论证、产业发展规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前期工作补助经费、工业经济工作补助经费。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在我县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

第七条申请使用县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较好;

(三)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市场前景好;

(四)项目具有超前性;

(五)经济效益良好。

第八条按照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要求,资金重点用于:

(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建设周期短、经济效益好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工业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业节能管理与监督检查、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节能、节电、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研发和推广以及重点企业重大节能项目。

(三)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规划和项目咨询论证等。

(四)工业发展的有关专题规划的考察论证和编制。

(五)支持县上重大项目论证、工业信息化建设、工业品牌建设、招商引资等。

(六)开展企业创业辅助、专业化发展、企业协作配套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技改贴息(补助)、人员培训、市场开拓。

(七)工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与县经委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他资金使用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九条工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及国家明文禁止的活动,以及个人福利、奖励和消费性开支。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县经委是工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工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意见,负责企业专项资金申报的组织、筛选和评审,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各项资金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是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发展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工作指南,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工业发展资金管理部门要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每年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发展资金的投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发展资金的用途。

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企业(单位),财政部门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经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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